关于调整和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98号)、《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赣人社发〔2016〕52号)、《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15〕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和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调整为100元。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缴部分由财政补助人员,增加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在城镇职工医保等待期内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根据赣人社发〔2016〕52号文件要求,增加城乡居民异地安置规定,具体为:异地安置指在统筹地区以外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6个月以上(长期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2.投靠子女居住的老人、跟随父母生活的子女,确定需要在外地居住6个月以上(长期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3.参保学生在外地就读、实习、见习超过6个月(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4.跟随企业外派劳务人员异地居住的未就业家属,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以上情况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应向其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安置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申请表》,并选择1-3家不同等级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参保人员在备案后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