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部门名称 |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事项名称 |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服务对象 | 企业(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个人申领)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 |
办理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
办理程序 |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所需材料 |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单位申办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 注: (1)单位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本人申办的,须提供原件。 二、主要材料: 1、如顺产的: (1)《出生证》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2、如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 (1)《出生证》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3)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3、如流产的: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2)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4、如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三、特殊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 死亡医学证明原件(主要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原件)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12345 |
手工办理方式 | |
受理部门 |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除外) |
受理地点 | http://gzsi.hrssgz.gov.cn/cn/ypo.php?ylm=573 |
受理时间 | http://gzsi.hrssgz.gov.cn/cn/ypo.php?ylm=573 |
资料转递途径 | 资料送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
办理期限 |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