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涛(化名)2006年2月来到南京旭升铸造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还签了一份“不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协议。
这是一份什么样的协议呢?
协议是这么写的: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劳动法,为了员工长远利益着想,使劳动者在退休后能有保障。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件十分重大、非常利好之事。原则上公司要求给每位员工进行投保,经再三劝说仍不愿意参保的,作自动放弃处理,一切责任及后果自负,与公司无关。
此后,公司一直没有为孙涛办理和缴纳过社会保险。
2016年12月16日,孙涛离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南京旭升铸造公司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案件来到法院后,孙涛表示,他在2016年8月就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为公司一直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现在也不能补缴了,导致他无法领取养老金,晚年生活没有保障,故公司应当赔偿相应的养老金损失。
而公司方面则直喊冤,声称双方在协议书中已经约定孙涛“一切责任及后果自负”,公司不应再承担他的养老金损失。
那么,“不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协议是否有效?遗失的养老金,到底应该由单位来弥补,还是由孙涛自食其果?
溧水法院认为
该协议的内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免除了南京旭升铸造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孙涛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孙涛的工作年限及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最终判决南京旭升铸造公司赔偿孙涛养老金损失60679元。
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说法:不交社保,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现实中,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双方协议不缴纳便是方式之一,发生纠纷后,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同意不缴纳社保为由抗辩,但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