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郑州低保申请条件及标准,郑州低保每月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3-11-13 20:02:05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国家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责任通过财政作为支撑来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最基本的经济生活保障!多年来最低生活保障金帮助了无数处于挣扎在温饱边缘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那么2019年郑州低保申请条件有哪些?郑州低保每月补助多少钱?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郑州低保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通知》明确:从2018年7月1日起,郑州市城市低保标准由600元/月/人提高到63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由380元/月/人提高到430元/月/人。同时,根据《通知》精神,2018年7月1日开始提高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新调整的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1340元;

郑州市内各区(市辖六区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1340元,人均耕地0.3亩(含0.3亩)以上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938元;六县(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7740元。

低保提标

城市低保标准:

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30元

农村低保标准:

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30元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每人每年不低于11340元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郑州市内各区(市辖六区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1340元,人均耕地0.3亩(含0.3亩)以上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938元;六县(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7740元

郑州市低保待遇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低保申请家庭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残疾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登记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

4、拆迁协议、归侨生活补助费证明、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5、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三)特殊户型的申请与救助。

1、空挂户(人户分离)。无正当理由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一般不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户藉与居住地统一后再给予办理。确有特殊原因,造成户藉与居住地不统一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按照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的协查函件要求,协助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调查取证及公示等工作。

2、混合户。在城市定居,本市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混合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只对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挂靠户(一本多户)。本市非农业户口,因无固定住所,户口挂靠在他人户下的家庭,按各自家庭分别计算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对其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4、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救助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父母属农业户口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5、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原则上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分开计算家庭收入,子女申请低保,父母的收入不计算;父母申请低保,应计算子女的赡养费(子女也享受低保的,可视为无赡养能力)。

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城市居民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核实并上报。

(四)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生活状况等的入户调查工作。入户调查工作人员至少2人,并填写《城市低保家庭调查审批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果应由入户调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建立公示制度。经居委会初步审查,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状况、拟享受低保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限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级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抽查、审批工作。对拟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再次张榜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下达批准通知书,并由社区居委会代发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代办的金融机构存折;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开具不予批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人对社区核查家庭收入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核查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对于社区居委会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工作人员应再次进行入户调查。经核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次公示。经核审仍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在第二次公示中仍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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