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襄樊社保缴费比例和基数调整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06 20:31:06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也是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特殊情况下,有上限与下限之分。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何规定的?以下为你介绍关于襄樊社保缴费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际情况确定。那么2019年襄樊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襄樊社保缴费基数最新调整政策如下。

今年社保变化大关系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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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变四险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后,实行“四统一、一不变”的政策。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1)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5)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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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力度空前,不缴社保违法

2019年社保归税务局统一征管,象征着社保征管力度加大。而后社保黑名单制度的建立,更是让社保征管力度更上了一个台阶,不依法缴纳社保,将会受到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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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接续变得更简单

2019年简化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减少了社保经办需要的证明,实现了社保信息共享,方便了我们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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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出10%股权,发社保福利

为了充分让老百姓享受国有企业发展的成果。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截止目前三家试点国有企业已划转资金超200亿,后期将持续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10%的股权充实社保基金。社保红利将进一步提升。

钻社保漏洞?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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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想缴纳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所以只要你与正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就必须为你缴纳社保,当然伴随着你也要根据规定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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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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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放弃给员工缴纳社保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而且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

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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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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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可仲裁或诉讼要求赔偿

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或到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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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领域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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