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月标准,我市县(市、区)现行低保标准分别是:城区(张湾、茅箭、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特区)标准600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统一标准50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年标准,目前我市县(市、区)现行低保标准分别是:城区标准(张湾、茅箭、白浪、武当山)4500年/元,其他(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统一标准3840元/年。
照低保对象自救能力、生活状况等不同情况,城市低保相应实施分类救助。
(一)对保障对象中痴呆傻残、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对其本人可按不低于本地保障标准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或定额增发临时补助金;
(二)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鳏寡孤独农村低保家庭,可参照分散五保供养标准核定补助资金;
(三)对城镇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男18—60岁、女18—55岁且身体状况良好)的保障家庭,实行限期保障。根据劳动能力状况,批准申请人一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期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