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持有本市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农村低于480元,城市低于59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
二、申请材料:①书面申请;②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④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学生证复印件;⑤残疾人提供残疾证;⑥离婚家庭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⑦低保证;⑧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首页;⑨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⑩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含有以下条件的不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1.不签署“海南省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不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现预警的;
2.自然减员的人员:婚嫁、死亡、服刑、户籍迁出本市的(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
3.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家庭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重点是核查家庭成员就业情况或从事个体经营、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领取退休金待遇、大中专毕业已就业人员等,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现象;
4.保障范围中的“不按户保”、“合户”、“分户”、“多户一证”及“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等以及不按规定进行分类施保的;
5.家庭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障等货币财产总值超过城市最低保障标准的;
6.家庭拥有或使用小汽车、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等及大型农机具的;使用经营性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7.三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
8.六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在居住地生活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领取低保金的;
9.在就业年龄内(男18—60岁,女18—55岁),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拒绝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或经就业机构1年内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10.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因赌博、吸毒、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困难且未改正的;
11.国家工作人员、村(居)两委会干部及其亲属不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条件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
12.享受低保人员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养、抚养能力的;
程序不合法、不规范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群众举报反映不能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不配合调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的;
享受低保人员(特困供养)被三亚法院认定为失信人员的;
其他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及使用虚假证明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人员。
四、不符合或退出低保申请:不符合的填写《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退出或死亡的填写《停止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