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南阳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南阳社保最低缴费金额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保主要分为职工社保和居民社保,职工社保主要分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怎样办理参保登记?

答:新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3、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4、参保人员怎样缴费?

答: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可选择集中缴费、银行代扣、到银行直接缴费等缴费方式,按照选定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社保卡缴费。从2017年1月1日起,社保费由地税机关代征,参保人员也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缴费。

5、参保人员缴费如何记录?

答: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参保人员每年的个人缴费金额、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6、参保人员缴费有补助吗?

答:省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7、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县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区政府制定。

8、个人账户能提前支取吗?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7年1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南阳市从2009-2012年分四批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批社旗县、西峡县、淅川县从2009年12月开始实施,第二批方城县、南召县从2010年10月开始实施,第三批卧龙区、新野县、唐河县从2011年10开始实施,第四批镇平县、桐柏县、内乡县、宛城区、高新区从2012年7月开始实施。2011年6月国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月国家将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1、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制度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制度实施时45岁-59岁参保人员从制度开始实施到本人59岁期间应逐年缴费。

制度实施时45岁以下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到60岁时累计缴费不能少于15年。

12、参保人员可以补缴吗?

答:可以补缴,但缴费年限加补缴年限不得大于15年。正常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13、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参保关系;

参保人员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4、参保人员死亡后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15、城乡居民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怎样办理?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不用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然保留并按年计息,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16、参保人员如果同一年度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能合并计入个人账户吗?

答: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17、参保人员信息需要变更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8、参保人员年满60岁时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答:参保人员年满60岁时,应在到龄当月15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为其发放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19、城乡居民跨县区迁移户籍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区迁移户籍的,原参保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参保人员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缴费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跨县区迁移户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0、待遇领取人员如何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答: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待遇领取人员可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可与户籍地经办机构联系,采用寄送本人近期照片等方式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续发并补发养老保险待遇。

21、领取待遇人员服刑期间能否继续领取?

答: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应暂停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以办理。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的,协办员和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及时提请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22、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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