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江门社会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条件政策有六大调整

扩散周知!,江门市多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有所调整!其中包括新增生育津贴待遇、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上调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等。

社会保险政策与每一位街坊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为了让亲们更清楚了解社保政策调整后的情况,今天小编将相关政策调整的重点内容贴出来↓↓

1、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新规定,新增生育津贴待遇

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我市的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新增了生育津贴。该《意见》自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应自1月1日起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自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另外,1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由0.45%调整为0.8%,缴费工资上下限保持不变(即下限为1375元、上限为10713元),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①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待遇。

②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6月30日(含6月30日)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7月1日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具体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详见下面的《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情况表》。

③生育津贴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内,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具体生育津贴计算标准详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情况表》。

生育津贴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向职工出具生育津贴支付凭证。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生育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生育津贴归垫财政专户。

④其他

1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生手术的参保职工,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江府办〔2009〕106号)规定享受待遇;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按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1月1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2、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发放终身。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从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80元/人/月提高至95元/人/月(其中,新会区从1月起为115元/人/月),自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此外,根据省的要求,从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将由95元/人/月提高至100元/人/月。

3、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范围

,参保人在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二级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由的120元提高至150元,基金支付比例由的50%提高到55%;新生儿符合参保的范围扩大至在我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只要新生儿的父母任何一方在我市就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新生儿即可由父母代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职工发生工伤需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11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已实行实时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其出院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需支付基金报销以外的自费项目即可办理出院(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

5、失业保险金标准有提升,失业人员可享受“一站式”服务

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904元/月调整为1080元/月。1月1日起,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申请、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资格验证等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业务的,均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办理,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可享受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到免费就业推荐的“一条龙”服务。

6、上调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分别由2139元、2100元调整为2408元,缴费比例不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若原缴费工资水平高于2408元的,企业和职工则不受此次政策调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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