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报告:为理想奋斗
实习时间:20xx年6月29号~~20xx年7月24号
实习地点: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姓名:xxx
专业:经管法特色班
班级:经法xxx
学号:xxxxxx
摘要:本报告以笔者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实习经验为基点,首先简要介绍了笔者在法院的日常工作,接着重点阐述在法院所重点关注的几个司法问题,并针对问题简略地提出几点建议以供思考。
关键词:程序;法院困境;制度建设
一、日常工作
(一)整理案卷
自2009年6月29号至2009年7月24号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实习,实习之初我们一行四人进入执行局,执行局正在进行积案的清理工作,我负责填写封面正、副卷,卷宗目录正、副卷,恢复执行审批表及备考表,忙完一个星期,执行局清理积案初步工作基本完成,由于下一步工作方案还未制定出,故繁忙的工作暂告一段落,因此执行局实习人员过多,在笔者自愿的条件下独自一人留在执行局继续执行局的实习历程。从第二星期开始工作明显减少,甚至没有,在刑庭的请求下,笔者暂时性地参加了刑庭繁忙的工作,但是仍然属于执行局,在刑庭通过填写刑事一审案件正卷目录了解到了很多办案程序,见识了很多法律文书。
(二)法庭旁听
执行局清理积案初步工作基本完成之后,闲暇时间比较多,除了在刑庭做了两天事其他的时间就自由安排,这就方便的到法庭旁听,通过法庭旁听及之后阅读庭审笔录初步掌握了庭审程序。
(三)交流
实习后一段时间不仅我的闲暇时间比较多,我的指导老师们后段时间也基本上在闲暇中度过,自然而然地交流就相应多了起来,有时候法官们的一些争论让我们打开眼界,他们不仅关注时事问题,还更加注重法理的分析,他们评论时事问题的角度新颖非一般人所能及,他们分析法理的透彻非一般人所能理,他们对社会制度应然、实然的分析、争论不禁会引发我们这些法学初学者深深地思考。有时候我只是静静地听,但有时候他们的话语会以我为中心,以增进我的知识为目的,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得到了很多启示,下文将逐条分析。
二、法院困境
通过一个月的实习,笔者对法院困境有了初步的认识,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立案困境
我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款明确规定了起诉四个必备条件,同时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设置了最低限度的门槛,只要求原告身份合适,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为保障人民行使起诉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是在实践中立案门槛显著高于立法立案门槛,以江夏区人民法院一执行案例为例,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立案庭不予直接立案,要求申请人到执行局签字再予立案。
但是,民俗诉讼法的起诉四个必备条件的规定在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给法院带来困境,由于立案门槛比较低,众多的社会纠纷纷纷涌向法院,导致法院超负荷运载,法院在依法立案与社会现实之间难以抉择。
(二)行政干预司法
建设法制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制度建设在法制假设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搞好法制的制度建设,实行法治,抛弃人治是人之所向。实行法治要求一切在法律的统治之下,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用法律的统治。
法治建设要求法院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然而,在我国特殊的体制下,法院很难完全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现实中政府文件、*的讲话决定法院判决据我国的例子屡见不鲜。行政干预司法仍然极为严重,不是法律的统治,而是在用法律来统治。
行政干预司法加大了法院工作难度,依法理法院要严格依法办案,法律就是法院的“圣经”,但是行政干预使法院工作有了两个指导,法院到底是按照法律办案还是依照政策办案在考验着法官们。依法办案就会违背“圣旨”,依政策办案将打乱正常的法律工作秩序,民众缺乏预期,法律工作者也将失去往日的工作激情。
(三)法院严抓政治工作
法院工作者的职业素质普片低下在我国现阶段是不争的事实,退伍军人进法院、法院干部职工子弟留守法院等在前些年竞相火热登场,但是,从江夏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我国法院如今仍然重点抓政治工作,忽视了对法院法律工作者的基础法律教育以及法院法律部门职业能力教育,这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良好的思想氛围”。
法院是法律的殿堂,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法定场所,那么法院法律工作者应该把学习重心放在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上,其他国家机关也应该积极引导,鼓励,督促这一学习,而恰好相反,政治思想工作成了重点,而把极为重要的基础法律教育以及法院法律部门职业能力教育晾在一旁。
(四)法官压力大
如今,法官办案不仅要依法,而且还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意见,更为重要的是还要与政客的意见相差无几,法官承担着沉重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及政治风险,在办案过程中承担着本不应该承担的多重社会责任、政治风险。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就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明显违背“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办案基本原则。
房屋执行问题更加反应了法官办案的难度,最高院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只拥有一套房屋的,此房屋不能成为执行标的物,尽管法官可以依此办案,不执行此标的物,但是法官常常会感到良心不安。假如被执行人欠债权人几十万债款不还,其拥有一套几百万的房屋又不能被执行,法官依“法”办案,但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五)心理落差
理想与现实的差异、失去的与拥有的差异使部门法院人事感到有很大的心里落差,依法理,司法权力是几大重要国家权力之一,应当有与其法理地位相一直的相对独立性,但是,在我们法院系统,这种独立性很少会体现出来。同样,在我国过去法院对外享有极高的威望,法院要执行案件可以用很多强制手段,案件的执行率之高让人望尘莫及,而如今案件执行难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很多以前用的强制手段如今只能成为执行员思想里面的东西。
三、法学之星
我国法院困境的大量涌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法律人素质普片低下以及政府决策对法律的干预,为缓解这些司法难题,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完善司法人才机制和妥善处理行政与司法关系。
(一)引进市场准入机制
实行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不仅要求法律人必须得过司法考试,同时,还要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上面多花心思,加大试题难度,扩大试题所反映的知识面,增加考试的选拔性。
(二)引进竞争机制
在通过司法考试的基础上,如果要进入具体的法律部门工作,还得继续实行选拔制度,每一位应聘者都必须参加部门考试,以确定应聘者是否能够胜任供着职责。
(三)发挥人大在选贤任能上的作用
通过司法考试和和部门的特别考试只是为法律部门选人才,人才进入法律部门又需要组合,谁做书记员,谁能做法官,谁又能够获得独任审判资格,这些都需要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明确的规定,法律部门内部人员组合涉及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衡,需要国家权力机关予以制约,这就需要发挥人大在选贤任能上的作用,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选好人才为手段,以形成良好的法律部门人员匹配机制、更好地服务人民为目的,成分实现国家公务员为人民的宗旨。
(四)提高工作待遇
为法律部门设置了较高入行门槛的同时又在法律部门内部晋身制度上严格把关,对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素质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将极大的阻碍司法队伍的发展壮大,因此,也应当在司法队伍建设上增加吸引力,这就需要提高司法机关职员的工作待遇,同时,高的工作待遇也将进一步纯洁司法队伍,对解决司法队伍的生活等后顾之忧,促使其全心全意为司法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五)政治体制改革
纵观法院一系列困境,莫不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有关,因此,缓解我国法院困境的核心应当是政治体制改革,党政分开,真正实现国家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他事关改革开放发展全局,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统筹兼顾,政治体制改革到如今面临很好的形势,不仅需要发挥大陆人的智慧,更需要整个中华儿女为之献身,不仅需要大陆方面的体制改革,更需要整个中国的体制焕然一新,处理好台湾的问题其实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契机,台湾各政党只要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就应当给予他在大陆与台湾同等的发展机会,大陆、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只要是中国的政党在中国的任何地区就应当有同等的发展机会。中国大陆政党制度的微弱变更可能会对祖国统一伟大事业及中国政治体制带来极大的机遇!也将对国家权力的制衡添光添彩,给处理国家具体事物,缓解司法困境带来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