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心得

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笼子,是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的基础性法规。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一)

在当前深化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使我们党始终保持其先进性,充分发挥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与时俱进的产物。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是我们共产党人的首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建立以来,在历次党的会议和文件中都提出过监督问题并做了一些党内监督的规定,但是与这次党内监督条例相比,显得层次低、不系统、不规范、操作困难。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加强党内监督,没有制度就难以监督。单靠以往提倡怎样做,很显然,已造成了一种软弱的监督局面。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核心就是要加强党内监督,就要有一套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比较完备的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提高、有章可依、便于操作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了建党83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为确保党的先进性这一显著特点,制定了科学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条例第三章是重点,用了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

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十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填补了过去党内监督方面的缺陷,形成了相互配套、科学、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使党内监督有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给我们共产党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只要我们认真学好条例,重在落实,就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的本色。因此,党内监督条例

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关键

保持党的先进性,关键在于对党组一班人的监督,特别是对班长的监督。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尤为重要。按他所处的位置,他的所作所为,对全局工作影响重大。记得山东省贪官、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反省其犯罪的原因时说过:到我们这一级别的干部就没人管了。广西省贪官、原玉林市委书记李成龙也坦言: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制对我来说形同虚设。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往往导致腐败。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像胡建学、李成龙这样的人走向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都掌握着相当大的权力,如果权力使用不当,必然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败坏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甚至贪赃枉法、腐败变质,特别是对一些有权管人、管钱、管市场的重要岗位、敏感部位以及关键人员,实行有效监督,防微杜渐,这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党内监督条例以党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遏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富有胆识的重大决策。党内监督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为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党内监督条例还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权监督一把手。党内监督条例第二章规定,各级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会的代表,都有权按照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第四章的监督保障中又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党内监督的有序进行,对于接受党内监督,减少权力腐败,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以求真务实、公开公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使监督不流于形式。

三、发扬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早在延安时期,民主人士黄炎培就历朝历代跳不出“建立-兴盛-衰亡”这个周期率问题同毛泽东同志探讨。毛泽东同志肯定地回答:我们共产党人找到了解决周期率的最好办法,就是民主。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无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党的传统作风。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制度保证。实践证明:没有广泛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高度的民主,就没有高度的集中。事实上,发扬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实行党内监督的过程。只有发扬党内民主,才能增强各项工作的透明度,而这个透明度正是我们需要的监督过程。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章节第三章监督制度一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性、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第三章第四节单列了民主生活会,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要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上反映的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为了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些规定,对于增强主要责任人发扬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党保持先进性是十分重要的,我们要在学好条例的同时,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增强接受党内外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全方位监督。同时,还要教育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是每个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恪尽职守,以对党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的党才能兴旺发达,我们的国家才能繁荣昌盛,我们的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年余年来执政实践不断自我完善的说明,是执政党执政理论重要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是没有先例可循的,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这么好的《条例》出台了,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想,关键在抓落实。从理论上讲,《条例》再好若是不落实,那也仅是做秀的花架子,仅是好看不好用的摆设。所以,《条例》的落实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在现实中,一些同志在《条例》公布后,对能否落实很是担心,为什么呢?有三个理由:第一,我们社会历来就有一个光重视制度建设不重视落实的毛病,对违反制度现象存在着“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的做法,心肠实在太软,不将制度的落实当回事;第二,我们有些部门的领导太重视自己手中的权力,行使权力带有一定的随心所欲性,经常会发布一些不讲理由、但又不让监督的封杀性指令;第三,从根本上看,我们有些有权的领导压根儿就不喜欢受人监督,现在一下子将“监督”提到这样高的地位,从其内心来讲,肯定是相当抵触的,因而对这个《条例》的“本能性抗拒”是少不了的……也许正是由于上述这类问题的存在,才使过去的社会出现以下这样的现象:“硬的(制度)”斗不过“软的(权力)”,才使“有形的制度”敌不过“无形的家长制”,才使“硬制度”敌不过具有绝对权力的“软领导”。的确,从这个意义上讲,若是这个“致命的软肋”得不到“克服”,那么,像《条例》这样的“好制度”也会被打上一个大大的折扣。

怎么办?我认为,必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落实:

第一,要充分发扬民主。吴官正同志说过“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从这句话来看,民主不仅仅是党的生命,也是社会的生命;不仅仅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也是社会监督的基础;所以,不仅仅要发展党内民主,而且还要发展社会民主。若是要问腐败为什么会泛滥到对共产党、对国家、对达到“生死存亡”的程度?我想,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既缺乏党内民主,又缺乏社会民主。所以,我非常同意吴官正同志所说的:“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发展党内民主的极端重要性”。

第二,要克服监督中难点和薄弱环节。我们常说“党内没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我想,既然在我们党内没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那么,在我们社会中肯定也不应该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部门。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郑重表示的“要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就是一个最好的明证。因为在当今的中国,哪一个部门都不会比中央政治局大。但是,看一看现实生活,真还有一些拥有“特殊权力”的“特殊部门”存在着“不太善于接受、不太愿意接受监督”的“毛病”呢!我想,对这些拥有“特殊权力”的“特殊部门”来说,他们更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个《条例》,更要“讲道理地用权”,更要“科学地用权”,更要“从根本上符合广大人民利益地用权”,更要“有先进文化内涵地用权”,决不能随心所欲,不能想当然,更不能因为自己认识不到而不让监督。

第三,要清除思想上的障碍。过去,党内监督没有搞好,我想,原因大概有三个:一是对被监督者存在错误的认识。在不少人的潜意识中认为凡领导同志都是“特殊材料”组成的“优秀的人。对不对?只对了一半,一般来说,不优秀是很难走上高级领导岗位的,然而忘掉了在商品大潮下这些“特殊材料的人”发生蜕变的可能性,现实的情况是:这种“蜕变的可能性&

rdquo;因为“不接受监督”变得异常地大。二是在对监督行为存在错误的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督就是对坏人、坏事、坏现象的揭露和批评。于是很多人就简单地将它视作为“揭露阴影面”,是往“党的脸上抹黑”,因为是将“监督”与“弘扬主旋律”对立了起来,“监督”因此就经常是处于一种理不直、气不壮的异常“尴尬的境地”。

对那些主动起来监督的监督者存在偏见。我们社会历来有一种监督错位的问题,即不是将监督的矛头对准那些应该接受监督的人,而是经常将眼睛盯住那些想监督有权人的监督者,总是以怀疑的眼光去看这些监督者为什么要“主动监督”,总是怀疑监督者在监督动机上的“别有用心”,因而经常让这些监督者有一种“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感觉,总让他们感到“别别扭扭”,总让这些监督者为自己的“主动监督”付出一些“不必要的代价”。所以,我们必须清除这些思想障碍,每个党员干部既要把自己看作普通一员,坦坦荡荡地接受监督,又要尽党员的职责,敢于监督别人。这样,《条例

》的落实就有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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