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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公务员的创业政策有哪些规定

关于公务员的创业政策,各地也许会有所不同,详情请以官网的为准,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公务员的创业政策,以供参考!

政府发文允许公务员辞职创业

从2015年开始,5年内将新增创业主体150万个以上,通过鼓励创业带动250万以上城乡劳动力就业。这一目标如何得到落实?日前,湖南下发《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湖南将组织实施创新创业引领计划和全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计划,并提出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自主创业。

多次提出鼓励公职人员创业

《意见》提出19条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要大力培养各类创新企业主体,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开拓创业和各类劳动者创新创业;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有专长、有经验的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辞职自主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结合专业特长、市场需求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创新创业;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因地制宜兴业创业;大力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实现由“就业型”向“创业型”、“打工仔”向“企业家”、“候鸟型”向“长住型”转变。

这并非湖南首次提出允许党政机关人员辞职自主创业。9月15日,湖南省召开创新创业大会,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开到乡镇一级,鼓励全民创新创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守盛在会上要求,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有专长、有经验的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主动走出去,领衔创业、自主创业。在年底发布的《长沙市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征求意见稿)中,长沙同样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

多地已出台创业鼓励办法

全国多地已出台文件,鼓励公职人员辞职创新创业。4月,河北保定出台文件,鼓励公务员创业:自主离职创业人员5年内保留原身份停发工资,工资晋升、职称评定不受影响。5年内愿意回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重新安排工作。2013年7月,安徽省下发文件,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到民营企业创业的公职人员,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对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本人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进行创业。

而在国家层面,并未有相关政策出台,但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辞职创业有鼓励措施。4月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这被媒体解读为30年前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下海经商的2.0版本。

要创业,会得到哪些扶持

贷款将会有优惠

《意见》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投入,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服务性收费优惠力度。

企业就在家门口

《意见》指出,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大力发展县级工业园,打造县域经济的升级版,促进就近就地创业就业。

会有导师来讲课

招募或聘用一批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专家、熟悉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创新创业成功的企业家,建立专家库。5月中旬开始,45名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巡回报告团成员将分成5个小组,前往各市州讲述自己的创业故事。

还有各类奖金

从2015年起,全省连续五年实行“双百资助工程”,优先资助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0个个体工商户和100个优质初创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奖励。

每年直接培育评估认定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示范高校),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等情况,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同时,启动创业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活动,实施“2151”工程,每2年评选奖励10个县(市、区)、50个乡镇(街道)、100个村(社区),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

《意见》还有哪些鼓励措施

各级政府也将建立扶持资金

《意见》强调,要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扶持力度。安排落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不足的市州、县市区扩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孵化基地等进行扶持奖补等。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

把小作坊引入全省产业发展体系

扶持推动各类商会协会等组织发展壮大,鼓励各类民营企业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实现“二次创业”,把各类小作坊、小工厂、小商店引导组织到全省产业发展大链条、大体系、大格局中来,促进产业发展更深入,布局更科学。同时,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促进困难群体创业就业。

鼓励创业,湖南还做了什么

今明两年重点扶植100个创业园区

今年两会,湖南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民创业”。随后,湖南出台《关于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加快实施“135”工程的意见》,提出今明两年全省将重点扶持100个布局合理、优势突出的创新创业园区。

34人今年入选湖湘青年英才计划

2015年,我省继续开展“湖湘青年英才”支持计划,21名青年创新英才和13名青年创业英才成功入选今年的“湖湘青年英才”支持计划。2年来,一共53人入选该项支持计划。

将开展“2015湖南创客+行动”

目前,湖南省科技厅正在制定开展“2015湖南创客+行动”工作方案,今后一段时期将结合全省创新创业的实际情况,推出召开一次全省动员大会、组织一系列创新创业大赛及活动、举办一次全球创客高峰论坛、树立一批创客和众创空间示范典型等“十大行动”,推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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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社保厅印发了《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鼓励并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浙江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

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13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8日

《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我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适用本办法。

2.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规定辞去领导(行政)职务。担任省管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省管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二、离岗手续办理

3.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应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

4.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创新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离岗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双方明晰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协商确定离岗期限、待遇等相关事宜,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变更聘用合同,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应包含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

5.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到本单位所属、出资、参股企业离岗创业创新的,需在本单位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事业单位办理科研人员离岗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创业创新协议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

7.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

8.在离岗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所在事业单位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应通知离岗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9.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10.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所在事业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11.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所在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12.所在事业单位停发离岗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四、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13.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14.离岗人员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时间,与离岗前所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5.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离岗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返岗安排

16.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未满要求返回的,离岗人员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事业单位。返回所在事业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六、解聘辞聘

17.离岗创业创新期满,离岗人员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请继续离岗创业创新的,所在事业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离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或办理相关手续。离岗人员仍未按时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与离岗人员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18.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所在事业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辞聘创业创新证明等手续。

19.符合本条前述两种情形辞聘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指导

20.在离岗期间,离岗人员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1.各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查实并纠正。

八、其他事项

22.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创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23.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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