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考

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春季高考招生简章录取分数线

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春季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艺术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2882
五、学校校址:天津市河东区娄山道27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学校历史: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成立于2002年,是由中国北方曲艺学校和天津市艺术学校共同组建而成的国办全日制综合性艺术类高职学院,隶属于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办学条件:学院地理位置优越,地处天津文化副中心地带,毗邻地铁9号线的一号桥站,交通便捷。学院行业优势明显,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特色鲜明,办学成果显著,在全国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专业门类:学院现设表演艺术(曲艺表演)、表演艺术(幼儿艺术方向)、音乐表演(声乐、器乐)、舞蹈表演、模特与礼仪、文物鉴定与修复、人物形象设计、舞台艺术设计、主持与播音、导游、会展策划与管理、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摄影摄像技术等14个招生专业。
人才培养:学院以传承、发展中华传统民族文化和服务天津文化强市发展战略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努力培养大批德才兼备、适应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就业形式:学院成立以来,为局所属的各级各类院团、展览馆、博物馆、天津大剧院、华夏未来等单位输送了大批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始终保持较高的就业率,现已成为与天津国际港口城市和北方经济中心地位相匹配的现代化艺术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艺术职业学院设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招生计划。并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发展规划处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同时还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高职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依照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的录取政策,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符合要求,文化成绩达到本市控制分数线者,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所有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的艺术类统(联)考测试。凡统(联)考测试未涉及到的专业,考生可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同时我校也承认其他院校同类专业的校考合格成绩。
我校表演艺术(曲艺表演)专业只承认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成绩。
二、学院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三、学院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无男女生比例。
四、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对于组织艺术类统(联)考测试的专业,执行天津市划定的文化课与专业课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将已投档的考生依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文化课与专业课成绩总和从高至低顺序录取;
对于院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的专业,在考生专业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执行天津市划定的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将已投档的考生依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至低顺序录取。
如有调整,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准。
五、符合有关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六、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五章 专业考试

第九条 专业测试内容:
表演艺术(曲艺表演):语言能力测试、无实物命题表演、才艺展示(曲艺、魔术、模仿类优先)、曲艺常识问答。
表演艺术(幼儿艺术方向):专项测试(考生可选择声乐、器乐、舞蹈任一方向参加专项测试)、即兴语言组织表达、色彩与简笔画、职业心理测评。
主持与播音:形象气质展示、语言能力测试(自选内容,体裁不限)、即兴语言组织表达、才艺展示。
音乐表演:专项测试(分声乐、器乐,考生根据自己专长任选一门作为专项参加测试)、乐理测试、音乐素质测试(听音、视唱)。
舞蹈表演:基础项目测试、动作模仿、即兴舞蹈、舞蹈剧目片段表演、节奏测试。
模特与礼仪:形体测量、形体观察、T台表现(音乐节奏感和艺术表现力)、才艺展示(舞蹈、健美操)、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条 专业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娄山道27号
考试时间:3月21日至22日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实行电子注册,学校依据《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四条 我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天津艺术职业学院高职春季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天津艺术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娄山道27号 邮编:300181
电话:022-58911913、58911936
网址:www.arttj.cn
E-mail:tjyszb@126.com
QQ:17489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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