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按学科大类招生,学生完成主要学科基础课后,依据《天津商业大学按大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选择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允许按专业招生的学生,依据《天津商业大学按大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本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的,但尚能在学校其他相关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后,应到教务部门和学院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如转入专业与原所学专业的教学培养计划差别较大,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加修或补修的相关课程较多,应当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一)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的;
(三)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并经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