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主动灵活地适应的人才需求,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学校资源实际状况和条件限制每年各专业年级转出学生数量酌情控制,原则上不高于本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5%。
第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按原专业培养计划进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2.2(含)以上,且满足转出专业规定的相应条件。对于在各类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适当放宽,但平均学分绩点需在2.0(含)以上。
(二)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三)在校期间无处分记录。
第四条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取得学籍一年后;
(二)有过转学、转专业经历;
(三)无故欠缴学费,没有正常注册;
(四)高职(专科)起点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以及定向招生的学生;
(五)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发现作弊造假者。
第五条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1个专业。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经过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办理相关的手续。无故逾期不办视为放弃。
第七条 转专业后,学生要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学习,欠修课程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补修。并按转入专业审查毕业、学位资格。
第八条 下列情况的学生转专业不适用第二、三条:
(一)经招生办公室认定高考成绩优异的学生,可以在入学三个月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办理手续;
(二)取得学籍后,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由本人申请,转出和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要求转专业者,须经学校综合认定和批准,教务处协调,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学校为适应就业市场变化而统一安排的转专业,由教务处公布计划,转入学院制定考核录取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录取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飞行技术专业的学生按《中国民航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06〕122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07级及以后年级普高本科生。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