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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精选】

2015年11月1日的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施行,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两高发布完善司法责任制意见推动司法人员权责统一

两个意见留探索空间符合实际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三百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第三百零二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第三百八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四百一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新增替考罪等二十个罪名

本报北京11月1日电(记者彭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修改原罪名13个,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该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则条文,需要确定罪名;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则条文,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相应调整。此外,2009年8月27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有必要一并对有关罪名作相应修改。

据了解,这次司法解释新增的20个新罪名分别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虚假诉讼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司法解释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等。

最高法公布刑九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严重贪腐犯罪也可终身监禁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里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8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司法解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还提出,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此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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