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夏季防暑降温和职业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二侧

发布时间:2023-11-08 15:10:16

夏季来临,呀预防中暑。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夏季防暑降温和职业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和职业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篇一】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7〕98号),现就切实做好我省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职业中毒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教培训,提高防护意识

当前,我省已进入高温高湿酷暑季节,是职业中暑和职业中毒的高发时段。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因预防措施不足,在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导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夏季温度高,有机溶剂更容易挥发,加上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卫生防护意识薄弱,通过打开空调、关闭工作场所门窗及通风设施来进行降温,导致工作场所通风不畅、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蓄积、浓度升高,从而极易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切实把防暑降温和防控职业中毒作为当前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统筹组织、层层传导,督促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县区、街镇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和职业中毒防控措施,严防相关中暑、中毒事故发生。同时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和职业中毒防控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各种宣传手段,普及防暑降温和职业中毒防控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防暑降温防范措施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冶金、有色、机械、建材等存在高温作业的行业企业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和《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政府第166号令)等规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切实做到:

(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各项规定,履行好有关责任和义务,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二)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加强电气设备使用安全,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四)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五)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六)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三、突出工作重点,严防职业中毒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制鞋、箱包制造、船舶修造、家具制造、电子制造、汽车制造、电镀、印刷及冶金、机械等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为重点,尤其是使用含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等物质的原辅材料的用人单位。要督促本辖区内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迅速行动起来,重点做好以下8个方面工作:

(一)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加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有机溶剂劳动者三类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四)规范有机溶剂的管理和使用,要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材料来替代含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等物质的原辅材料。

(五)按规范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完善通风排毒设施并开展定期维护,确保工作时间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确保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七)为劳动者配备防护手套、防毒口罩等有效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佩戴使用。

(八)依法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四、加强执法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夏季高温特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和职业中毒防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暑降温方面,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配备通风或降温设备以改善作业条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调整高温作息时间,是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及发放高温补贴等情况。职业中毒防控方面,要结合《关于印发<广东省使用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6〕9号)的要求,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工作场所通风排毒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等情况,特别是对于工作场所空气中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浓度超标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直至其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才能恢复生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问题、隐患严重的,除依法严查外,还要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安全监管局迅速通知本地区各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和职业中毒防控工作,并于2017年9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监管执法情况至省局监管四处(联系人:苏文进,电话及传真:)。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7〕98号); 2.广东省防暑降温和职业中毒防控工作情况汇总表。(点击原文阅读)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7日

【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生产性毒物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的毒物。

由于毒物本身的毒性和毒作用特点、接触剂量等各不相同,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各异,可累及全身各个系统,出现多个脏器损害,同一毒物可累及不同的靶器官,不同毒物可损害同一靶器官而出现相同或类似症状。

1.神经系统表现:慢性轻度中毒早期多有类神经症,甚至精神障碍,脱离接触后可逐渐恢复。有些毒物可损害运动神经的神经肌肉接点,产生感觉和运动神经损害的周围神经病变。有的毒物可损伤锥体外系,出现肌张力增高、震颤麻痹等症状。铅、汞、窒息性气体、有机磷农药等严重中毒可引起中毒性脑病和脑水肿。

2.呼吸系统表现:可引起气管炎、支气管炎、化学性肺炎、化学性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吸入性肺炎、过敏性哮喘、呼吸道肿瘤等。

3.血液系统表现:可引起造血功能抑制、血细胞损害、血红蛋白变性、出凝血机制障碍、急性溶血、白血病、碳氧血红蛋白血症等。

4.消化系统表现:可引起口腔炎、急性胃肠炎、慢性中毒性肝病、腹绞痛等。

5.泌尿系统表现:可引起急性中毒性肾病、慢性中毒性肾病、泌尿系统肿瘤、及其他中毒性泌尿系统疾病、化学性膀胱炎等。

6.循环系统表现:可引起急慢性心肌损害、心律失常、房室传导阻滞、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和血压异常等。

7.生殖系统表现:毒物对生殖系统的毒性作用包括对接触者本人和对其子女发育过程的不良影响,即所谓生殖毒性和发育毒性。

8.皮肤表现:可引起光敏感性皮炎、接触性皮炎、职业性痤疮、皮肤黑变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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