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要求,经研究,我部定于2017年7月至10月在全行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水利部党组工作要求,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集中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强化危险源辨识管控,彻底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促进水利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向好。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此次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象范围包括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是水利在建工程、运行工程、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勘察(测)设计、水文监测等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此次大检查正值主汛期,要突出检查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汛期安全值班值守制度落实情况。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工程度汛薄弱环节、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近年来各类检查和自查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汛期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层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直接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2.安全监管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检查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落实情况;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督导管理情况。
3.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水利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水利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等开展情况。
三、工作安排
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4个月时间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部署动员,自查自改。(7月)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大检查部署要求,组织力量对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表(详见附件1),深入开展自查自改。
3.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对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表(详见附件2),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在本单位内部公布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有关单位要制订大检查实施方案,7月24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报送我部安全监督司。
(二)深入检查,集中整治。(8月至9月)
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深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对表检查,对直管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和运行工程检查要做到全覆盖。
2.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及时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报送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要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有关单位要将开展大检查阶段性进展情况(附检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附件4)于8月31日前报送我部安全监督司。
(三)实地督查,巩固提高。(9月至10月)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深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督查检查。突出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以及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多发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对于问题较严重、隐患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跟踪复查。
2. 我部将结合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等,适时组织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开展大检查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将作为2017年度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于9月30日前报送我部安全监督司;大检查总结报告(附检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附件4)于10月31日前报送我部安全监督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把这次大检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成立由安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大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细化措施,狠抓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把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人员,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全面覆盖。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单位和薄弱环节的指导和检查,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紧紧围绕大检查的主要内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坚决防止检查、督查工作走过场和形式主义。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动员水利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肃问责,总结提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惩。要在深入开展大检查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进行总结,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治本之策,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联 系 人: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石青泉 张炳如
联系电话:010-63203262 63205260
传 真:010-63205273
电子信箱:anquan@mwr.gov.cn
水利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