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的通知荐读

各学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保密委和市保密局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学校保密管理水平,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自觉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同时明确一名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具体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保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学校相关保密工作规定,努力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为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做好保密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有关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定,做好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阅、使用、携带、保管、复制、清退、归档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保密。切实加强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配备保密柜专门保管涉密文件资料。

(二)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信息及办公自动化等有关的保密规定,严禁使用互联网(含校园网)、普通传真机及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或无线电话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保存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科学技术的保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要求,凡属保密的项目、技术,如需对外合作、交流、转让或推广,应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进行公开的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对外活动,以及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公开内容按先审查后公开流程处理。上网信息的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贵”的原则,涉密信息一律不得上互联网。

(五)外事工作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秘密文件、资料及未公开的内部事项,均不得向境外人员提供或泄露。涉密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所在单位应负责进行保密教育并落实保密措施。

(六)凡属国防军工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尚未公开的科技项目和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而尚未公开的科技成果,未经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计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介绍或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

(七)做好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有关情况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安全保密。

(八)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活动,必须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并制订相应的保密措施。

(九)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普及性和针对性的保密教育,加强对涉密人员、出国(境)人员和新录用人员的保密教育,切实增强本单位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感。

(十)对涉及高校稳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在事发后立即报告校党委,并续报发展情况,不得瞒报和迟报,不得任意传播和扩散。

(十一)各单位要负责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有关涉密事项的管理,开展自查和整改,并对学校的整改意见进行落实。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于6月8日前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注:涉密文件资料是指标明密级或涉及学校工作秘密(学校“内部事项”)等不应对外公布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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