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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学费标准,太原理工大学学费和生活费标准

太原理工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改委《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收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根据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经政府批准,在向学生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考试费。

1.学费。学费是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等收取的教育服务费。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住宿费。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服务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取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进行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报名考试费。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入学考试(含笔试、面试和复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为在校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为校内职工、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包括:档案资料查阅费、复制费、补证(卡)工本费、培训费、上机(上网)服务费、非机动车存车费、中外文翻译服务费、公共设施使用费和其他服务费等。

(三)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体检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费、超定额水电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专业服装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收费工作领导组,对学校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负责制定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政策,确定具体的减、免、缓审批的制度条款和办理审批手续。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负责招生、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育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各学院、公寓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收费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对全校收费的立项、报批、收取、审验等实施管理。其他成员单位有义务协同计划财务处完成收费事项的立项、报批、检查工作。

招生就业处和研究生院主要负责每年录取新生的信息收集整理,于每年招生录取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录取名单及分类信息送计划财务处,以便及时汇总学生收费信息。

纪检委和监察室,负责受理并处理各类收费的举报工作。

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定期及时将学生转学、转专业、入伍、休学、退学、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报计划财务处,以便计划财务处对应缴学费等财务数据作出相应调整,提高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学生处负责办理学生缓交学费(包括助学贷款学生)事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到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单位,以便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公寓中心应及时将学生公寓调整变动等信息传递给计划财务处,以便对收费信息作出及时调整。

各学院应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欠费学生的学费催缴工作。

第四条 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收取的各类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学校应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收费标准等信息,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第五条 学校拟申请新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申请内容包括: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文件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报告)等内容。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审批、备案或变更登记。

第六条 学校发生的各类收费必须使用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的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向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领取购买,校内其他部门不得自制自购。

第七条 收据购买、领用、开票,原则上统一由计划财务处专管员办理,根据业务需要可由部门集中收费的,经计财处审核同意后,业务部门按收据申领审批程序到计财处领取收据,部门负责人对领取票据的安全性和出票的真实性负责。收据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到计划财务处核销,结清款项后方可按规定领取新收据。每年12月25日前,无论收据是否用完,都必须交回计划财务处审核结算。

第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系统统一管理。收费收入的使用与分配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或坐支。

第九条 学校收费组织单位,分为交费组织单位和收款组织单位。根据各项收费项目的对象和方式不同,确定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各学院、处(有学生或有收费项目单位)等为交费组织单位;计划财务处为收款组织单位。具体程序为:

(一)本科生、研究生各类全日制学生的收费程序

1.新生收费程序

(1)学校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应将新生录取名单及分类信息及时提交计划财务。公寓中心提供学生住宿收费等相关信息,其他收费组织单位提供相关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招生就业处和研究生院依据上述信息印制入学需知。计划财务处根据新生录取信息和合作银行的要求,及时统一办理新生银行卡(借记卡),由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统一邮寄给学生本人,学生按照入学需知交费要求,在规定日期之前在当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个人学费、公寓费等费用的存款手续。

(2)学校为每位学生免费办理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并随录取通知书寄给新生。该卡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缴纳学杂费、领取奖(助)学金、各类补助、向校园卡充值等用途,具备银行储蓄卡的所有功能,请妥善保管。

(3)计划财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生收费数据提交经办银行,银行于新生报到前进行集中代扣。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可在报到时到指定收费地点办理交费手续。新生入学后计划财务处以学院为单位将“交费收据”(山西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发放到各学院财务联系人,由各学院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凭证,以便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和后期备查。

2.在校生收费程序

(1)计划财务处在暑假前应将学生的银行卡号(个人储蓄卡)交各学院由学生核对,并将学生下学年应交费金额通知各学院,由学院负责要求学生于规定时间将应交费用存入个人“储蓄卡”中。

(2)其他程序与新生收费程序相同。

(二)二学位收费程序

二学位学费应由教务处及时将二学位学生学号、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供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代扣。各相关学院和教务处负责通知学生在规定日期前将学费足额存入个人储蓄卡中,并负责欠费学生的催缴工作。

(三)其他收费程序

其他收费经计划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可委托交费组织单位收取后,到计划财务处集中办理。

第十条 学校收费的交费义务人是学生或接受教育服务者,学生或接受教育服务者有义务及时、足额交清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根据《太原理工大学本专科学籍管理规定》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是学生学籍注册的必要条件,教务处、研究生院等学籍管理部门对无故欠费学生,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无故欠费学生是指无正当理由未交学费且不主动申请助学贷款或因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以及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交费者。

第十二条 特(贫)困生减免、缓交学费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学费减免需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欠费按校字〔2003〕11号《关于学校各类学生缴费问题的决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留级生、休学后再复学,转专业等因学籍变动学生交费,按留级后或复学、转专业后所在班级收费标准交费。

第十五条 退费规定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批准确需退费的,按以下规定办理退费:

(一)学费。学生退费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学费以月为退费单位,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办理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二)公寓费。公寓费以月为计费单位,退费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学生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公寓管理中心及校领导批准后,持本人申请,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每年公寓费按10个月平均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三)代收费用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用和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不办理退费。如确需退费,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按财务规定办理退费。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四)收费不入账或将收费收入私存或在单位领导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五)坐收坐支所收费用的。

(六)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 对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责令其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交费人,无法退还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教育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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