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分类一览表
类别 | 对象 | 证明材料 | |
优抚群体类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实际居住地 证明 |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适龄 孤儿 |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 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 ||
特殊行业类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 照顾的适龄子女 |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 |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 (其中一名) | 区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 合同 | ||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子女 |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环卫工人(非广州市户籍)子女入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证明 | ||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 | ||
人才类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 |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 子女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 ||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 ||
优秀外来工子女 |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相应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证明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 ||
境外群体类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相关使领馆证明、本人护照或 身份证件 | |
台胞子女 | 区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 适龄子女 |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 居留证明 |
备注:1.其他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2.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对象或证明材料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补充发文。3.杜绝弄虚作假,证明单位对其出具证明的真伪性及其后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