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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小学招生考试报名时间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珠海市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各直属学校(不含中职):
现将《珠海市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特殊教育学校,要结合本意见和《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珠教〔2014〕4号),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实施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珠海市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各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各区要切实做好教育发展规划,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逐年提高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的考试、考核。继续实行按地段划分学区、按学区就近入学的办法。有条件的区可推进小学、初中对口招生模式。未按规定入读小学、初中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三)房户一致原则。户籍学生,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安排学位;符合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视学位情况,可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广东省居住证》一致的登记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二、招生对象
(一)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须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须为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当年六年级学生。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具有我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我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生(详见附件)。
3、符合《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珠教〔2014〕4号)的随迁子女。
(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向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适合随班就读的也可向学区内学校申请。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送教上门。
(三)因疾病等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三、报名办法
(一)义务教育招生报名时间为5月8日-22日,可登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或者珠海教育信息网“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http://www.zhjy.net/zsbm.aspx)进行网上报名。申请小学一年级和区属初中学校的,具体按各区当年招生细则执行;申请市直属初中学校的,按市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
(二)申请小学一年级的,需根据申请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按注册后报名号、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无身份证号码的按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注册,港澳台籍的按学生证件号、姓名、出生日期注册。
(三)当年小学六年级学生报读初一的,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基准,统一导入义务教育招生系统,根据其就读小学下发的报名号和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外市小学六年级学生回珠海报读初一的,须持盖章有效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向报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名号后再进行网上报名。
(四)学生家长可自行上网报名,也可在现就读小学(幼儿园)以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报名点指导下集中上网报名。
(五)凡在规定期限内报名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未按时报名申请的户籍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保证就近提供学位;未按时报名申请的非户籍学生,无法安排公办学位的,责任自负。
四、报名材料
(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申请学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申请学生户籍地址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
《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须于报名结束前,向报读学校提交父母结婚证、学生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地产权证》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合法完全产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
亦可于报名结束前,向报读学校提交城中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政策性照顾生,须于报名结束前,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向报读学校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我市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子女,应按各区要求于报名结束前,向报读学校提交本人及父母一方的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在我市工作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市小学六年级学生回珠海报读初一的,须于报名期限内,向报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就读小学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需就读小学、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并注明全国学籍号、学校标识码)原件。
(六)学生父母的计生情况由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核查。非珠海户籍的,按《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紧急通知》(粤教基〔2014〕74号)要求,提交父母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上述材料除特别说明的,网上报名期间无需提交。(一)至(四)项材料,请于注册报到时统一提交学校复核,复核无误的办理拍照、上传招生系统等报到手续;复核不一致的,不予注册。其余材料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招生办法
(一)我市户籍学生
1、我市户籍学生,按其《户口簿》和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一致的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同一区内房户分离的,以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为主要依据统筹安排学位。
2、学生户籍为集体户口、户籍在其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或者其他有户无房、房产比例不足100%的,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3、户籍学生跨区申请学位的,可参照其自有完全产权房产或其法定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视学位情况按各区招生细则执行。
4、所持房产为二手房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号)执行。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居委会集体户口的,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执行。
(二)符合政策性照顾生的,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安排学位。
(三)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综合考虑其自有完全产权房产情况、居住证地址和学校招生计划,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位。
六、招生要求
(一)制定招生细则加强政策宣传。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意见和《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珠教〔2014〕4号),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实施细则。各区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尤其是扩大积分入学政策宣传面,多渠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做好咨询解释,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二)合理划定学区严格控制班额。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生源情况和学校布局,合理划定学区,及时公布招生计划,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区要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粤教基〔2013〕17号)要求,小学起始年级按班额45人、初中起始年级按班额50人招生。各区要建立义务教育学区动态调整机制,在新建学校、学区生源远超办学规模以及学区内生源低于60%时,适时调整学区范围。
(三)坚持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严格执行《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珠教〔2012〕4号)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24号),未按规定就读公办学校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四)加强政策性照顾生审核。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及时公示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应创造条件,积极解决在我市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五)做好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积分入学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区按《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珠教〔2014〕4号),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资料核查、积分计算工作,公示符合资格名单,公布学位安排结果,积极稳妥处理群众信访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年提高其就读公办学位比例。
(六)关注困难群体促进教育公平。按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防流控辍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2号),积极做好当地困难群体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孤儿的教育问题,努力为困难群体子女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各区应视学位情况,有序安排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非我市户籍学生入学事宜。
(七)加强入学材料审核。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学位。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位。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
(八)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笔试,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设置学前班。各区要积极扶持民办教育,推进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认真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宣传资料的备案工作,及时在教育部门网站公布招生方案。为衔接全国学籍系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逐步将民办学校纳入全市义务教育招生系统。
(九)均衡分班,规范办学。严格执行我局《关于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分班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35号),做好学生阳光分班、均衡编班工作,保障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生注册报到后,直接由招生系统生成学籍数据,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十)加强廉政建设实行阳光招生。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公示政策性照顾生、积分入学名单。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严肃处理。

第二部分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意见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一)注重能力考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应按学科课程标准命题,不设置偏题、怪题,注重考查运用学科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利于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高考状元多少分分为计入中考总分科目、等级性高考状元多少分和合格性高考状元多少分,具体要求以当年招生考试部门文件为准。
(二)严格义务教育证书发放标准。符合报考条件的初中毕业生均应参加学业考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作为发放《义务教育证书》的依据。回户籍地考试或者参加五年制大专单独招生而未在我市参加考试的,申领《义务教育证书》时,需提交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学业考试成绩或者五年制大专录取通知书。
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一)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切实重视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作用,科学设置评价标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探索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平台,从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以及兴趣特长等多个维度,客观详实记录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加强过程监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学校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三、普通高中招生要求
(一)继续实行指标生政策。将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超过70%的招生计划,按相同计算公式分配指标生名额到全市各初级中学,并按照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将部分省一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40%按原招生区域作为指标生分配。将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招生范围,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采取多种措施,认真落实当年高中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统筹兼顾职普比例,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自起,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含公办班)不得招收择校生。
(三)按志愿择优录取。尊重学生自主填报志愿,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要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
(四)统一组织招生录取。普通高中只能招收当年参加我市学业考试的学生,不得自行提前录取,不得录取无我市学业考试成绩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按市招生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核准后办理学籍。
(五)公示招生结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珠教〔2014〕2号)要求,公开招生计划、招生细则,公示政策性加分名单、指标生录取结果和普通高中录取结果,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做好“阳光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规范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严格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3〕16 号),核查普通高中报考资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确需增加招生计划的报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经统一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按招生政策自行组织补录,并报市招生办核准录取。

附件: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附件
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序号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政策依据及说明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学位安排
1 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军人有效身份证件 按政干〔2013〕138号实施细则执行
2 在我市居住的台胞子女 《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 市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 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
入学同等待遇
3 我市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孤儿 《转发民政部等 15 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6〕39号) 收养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助养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明 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4 在我市居住的侨胞子女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09〕55号)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使领馆华侨身份证明
市侨务局证明 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
入学同等待遇
5 无监护能力人员子女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残联证明
二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 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6 长期野外工作人员子女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父母工作证明
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序号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政策依据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学位安排
7 “引进人才”人员子女 《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持标印有“人才引进”字样有效期三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子女 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8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 《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珠府〔2002〕128号) 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证明 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9 高层次人才子女 《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安排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10 总部企业高管子女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服务总部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3〕28号) 珠海市总部企业证书
高层管理人员任职通知 由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可选择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11 珠海市“优秀外来工”人员子女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07号) 优秀外来工证书
广东省居住证 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
入学同等待遇
12 珠海市荣誉市民子女 《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珠府办〔2011〕34号) 珠海市荣誉市民证书 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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