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

宁波江东区教育局小学招生报名时间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41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小学招生行为,现就做好我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学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方法

(一)入学政策年龄

凡在江东区有正式户籍,年满6周岁(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时段出生)的学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区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报名、录取办法

1.具有江东区户籍(或房产),年满6周岁的学龄儿童,按区教育局划定的服务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小学办理登记手续(见附件1)。办理登记手续需携带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

2.学校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仅为父母)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如果该批次学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学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以下各类需在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学校就读的学龄儿童:

A、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无自有住宅房,学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内;

B、学龄儿童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并与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C、学龄儿童父母双方出国留学(工作),与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3)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4)学龄儿童父母在本小学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父母独有),但因故无法迁入户籍。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该批次学龄儿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3.以下情况的学龄儿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1)烈军属、安置军人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

(2)父母属于市政府部门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甬政发〔2012〕84号);

(3)江东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外商随带子女;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需由本区内亲属照管或寄养。

4.以下各类有江东区户籍或房产,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但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而父母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另有自有住宅房的;

(2)因房屋拆迁而户籍留在原地未迁出,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亲属处的,以及安置房尚未交付的;

(3)户籍挂靠在江东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

(4)入学前在异地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当年因迁入本区户籍或本区内迁户,要求在本区入学或对口学校(学区)有所变化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5.暂住本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入学,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持有流出地乡镇、街道开具的证明,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

(2)父母双方在江东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4月30日,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无中断,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同时持有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3)父(母)确在江东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持有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依法缴纳江东区社会保险(截至4月30日,已在江东区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4)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当年度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江东区外来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见附件4)。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宁波市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预报名平台(网址http://wlbm.jdedu.net)或江东教育信息网链接飘窗(网址www.jdedu.net),进行相应操作。通过网络初审和现场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小学入读。

6.本服务区外的江东户籍学龄儿童入学规定:

自愿放弃户籍所在服务区小学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的学龄儿童,申请转回服务区学校的,不再将其视作本服务区儿童,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

三、日程安排

1.4月24日为全区各小学张贴《江东区教育局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江东区小学新生登记入学通告》(见附件2)、《江东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学通告》(见附件3)的统一日期。

2.5月7日—9日为各小学办理江东区户籍(或拥有江东区房产)的新生入学登记手续的统一时段。各小学同时要按照《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要求做好告知和查验工作。

3.4月25日9:00—5月5日17:00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预报名登记的统一时段。

4.6月11日—13日为江东区各小学公布地段新生名单,并向家长寄发《江东区小学新生入学通知书》的统一时段。

四、招生要求

1.坚持公办学校“零择校”。区教育局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划定招生服务区,制定招生办法。各学校要在招生前将有关政策、办法以学校网络和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时间、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需携带材料等。

2.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拼音、计算等测试。

3.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0人;特殊情况需要超班额的学校,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学籍注册。

4.认真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各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5.规范招生收费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择校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6.各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文件,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规范办学行为。

7.由于部分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小区开发进程和入住率等因素,导致生源暂时不足或饱和,为确保教育资源有效使用及学校的均衡、健康发展,,视接收学校学额情况,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调剂部分社区适龄儿童到相对就近的其他学校就读

五、政策预告

根据近年来江东区小学招生的情况,结合江东实际,我区小学新生录取政策将会适度调整,现特此告知:

起,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仅为父母)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不视作一表生;学龄儿童父母在本小学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父母独有),但因故无法迁入户籍,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本意见由江东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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