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中小学招生报名时间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是我省今年“依法治教年”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城镇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镇人口和适龄儿童数量快速增长,给城镇义务教育资源带来巨大的压力,导致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大班额问题。城镇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成为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为逐步化解大班额,解决新增城镇儿童少年入学,河南省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优化城乡基础教育资源配置解决城镇基础教育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豫政[2014]78号),各省辖市和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认真抓好落实,特别要抓好项目学校的建设,在秋季开学前建成一批学校,并投入使用,缓解入学压力。各地要把做好城镇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公平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今年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子女的入学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入学政策,设立专门的服务大厅(或窗口),公布咨询电话和入学条件,接受家长咨询。要简化手续,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全日制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子女入公办学校学习,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按照“人籍一致”的原则及时办理新生的学籍注册和转接。三、切实保障农村和特殊群体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加快推进“全面改薄”工作,改善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督促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要做好监护人和学龄儿童少年的思想工作,决不能发生辍学。同时,要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关爱工作,摸清底数和情况,关爱到人,资助到家,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义务教育招生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实行阳光招生。各地要提前摸清底数,根据生源变化情况,科学制定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计划,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把划片范围、招生政策、招生程序等向社会公布。要认真落实《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审计厅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实施意见》(豫教基一[2012]81号)及《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大力度,认真解决公办学校择校问题。要通过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组织小学入学和小升初工作,引导学生合理流动,并治理择校。严禁采取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对于大班额比例过高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各地和学校应在9月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注册和初中新生的电子学籍转接。五、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因此,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办法也是我省招生考试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在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试行学区制、集团化办学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入学需求。六、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既要积极鼓励发展,也要加强管理,正确引导,规范其招生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本着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和《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的规定: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选拔。鼓励引导民办学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生,不得到异地组织考试选拔,扰乱当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于联合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占坑班”选拔生源,加重学生课业和经济负担的,要严肃查处。要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其招生规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加强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家长宣传招生政策,做到家喻户晓。通过宣传,争取社会支持和家长理解,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入学理念,让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合理流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八、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强化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热点地区、热点学校的招生情况。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义务教育招生方面的举报,不管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发现问题,都要及时查处。对违规招生,不得注册本校学籍,取消普通高中招生分配生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我厅将在今年秋季开学后,组织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监控数据对各地小学初中择校和大班额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