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包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处幼儿园招生工作,
有效缓解幼儿入园难的问题,现就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在市、区教育局的指导下,本着“包钢职工优先、昆区户籍优先、先报先入”的原则,实施阳光招生。
二、招生条件
(一)招生年龄:凡年满三周岁(以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为时限)、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适龄幼儿。同时可根据幼儿园实际和定员情况严格按幼儿年龄进行补招工作。
(二)招生对象:首先招收包钢职工子女,有条件的幼儿园向社会开放招收有昆区户籍的适龄幼儿。
(三)优抚对象:驻昆区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对于包钢教育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子女可享受优先入园。民族园优先解决有昆区户籍的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俄罗斯族、回族、满族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办法
(一)招生工作以各幼儿园为主体进行审核、登记、录取。为保证各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快捷有效,将统一纳入全市幼儿园招生登记网络信息系统,通过网络自动识别,避免重复登记。
(二)处属各幼儿园要制定招生办法、明确招生人数。首批招收符合条件的包钢子女,第二批与市、区教育局同步,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招生信息招收本区户籍适龄幼儿。
(三)已经报名并被招录完成的,维持原录取结果,不参与网上报名工作。
四、招生程序
(一)准备期:
1、各幼儿园成立招生办,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按规定时间合理安排好招生期间的各项工作。
2、各幼儿园要根据幼教处下发的《包钢幼教处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和现有办园条件制定招生计划,明确招生办法,并按时限要求上报幼教处进行审核,各园所招生计划由幼教处统一向市、区教育局报备。
3、5月6日在市、区两级教育网站、“包头教育在线”微信平台公布各地区幼儿园招生方案。
(二)招生期:
1、包钢职工子女以及具有昆区户籍的适龄幼儿由其监护人在5月10日8:00-5月16日18:00(含双休日)期间登录包头教育网(http://www.btjy.net),点击“幼儿园招生网上报名”图片(如果包头教育网点不开可在地址栏里直接输入http://btxj.btkszx.cn/child),进行网上报名。包头市建立统一的公办幼儿园招生登记网络信息系统,通过网络自动识别,不能重复登记。
2、5月21日-24日由其监护人按预报名表规定的时间,持户口、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到所报幼儿园进行资审(包钢职工需提供职工证明或员工卡等相关证明)。如资审合格人数超过幼儿园招生计划数需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招生名单。
3、凡未被录取的,由监护人自行选择有空余学位的户籍所在地其他包钢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或联系民办幼儿园。非本区户籍的适龄幼儿入园,由其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到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参加自主招生。
4、监护人网上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各类证件要确保真实,凡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入园资格。
5、幼儿园要提前安排好相关人员,组织好整个招生工作及家长接待工作。
(三)录入期:
1、 6月2日8:00-6月5日18:00期间,监护人登录http://
btxj.btkszx.cn/child),输入幼儿姓名及身份证号,即可查询录取结果。
2、经审查,符合招生条件的幼儿,要严格按《幼教处幼儿入、退(转)园流程》办理新生录入相关手续,信息详实无误。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不予保留录取。
3、正式报名需提交《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健康检查记录卡》、幼儿1寸照片2张、交幼儿入园押金并领取幼儿入园体检表。
4、从秋季起,实行在园幼儿电子学籍注册管理制度,10月底,各幼儿园完成在园幼儿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审核工作。
5、学期中有需要补录的各年龄段幼儿,必须符合招生条件,到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提交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入园,同时做好入、退(转)园幼儿学籍管理工作。
五、招生工作要求
(一)考虑幼教处企业办学特点及兼顾社会责任,本着“为包钢服务、办社会满意的幼儿教育”的宗旨,幼教处各幼儿园班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5人。如由于学位紧张等原因需超招的,须向幼教处招生办报备。
(二)幼教处招生办负责对各园所招生工作统筹安排、指导和监督;各园所招生办对招生工作全面负责,做好对家长、社会的招生宣传,并为家长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体现公开、透明。
(三)幼儿因病无法坚持入园的应办理病假、休学等手续。在园幼儿无任何原因两个月未出勤的按自动退园处理,幼儿园按要求办理相关退园手续,重新入园时须重新报名。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工作,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包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包发改费字〔2015〕203号)和《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试行)的通知(包发改费字〔2012〕6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招生为由擅自增加任何收费项目,要按规定和标准向家长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五)各幼儿园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增强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杜绝违规招生。凡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给予严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