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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1)

最近,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谈谈我的几点体会。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作为教师每一天都面对的是未成年人,因此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我们教育工作者来说,应该放在首位!对这部法律,我觉得还应该多读、多想才能认识得更深刻,才能更好的指导我的教学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2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新修订实施,新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对其中的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感受比较多。学习了这部法律我的感触很深。我觉的我们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学习好《未成年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每十三条中提到: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岐视。我觉得在这方面自己做得很不够。现在学习《未成年保护法》我想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就应该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小孩子接受知识有一个过程,每个人各有差异。因此,我们做教师的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我们教师要尊重自己的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这些性格与恶习和形成都可能与我们平时的教育与教学不当有关,将来可能会有害于自己和社会,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要教育好学生这就要我们教师不断学习教学业务;学习新的教学理念,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正自己错误。

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从思想上有了认识,我要在平时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警示自己,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去发现每一位学生的闪光点,关心他们,爱护他们,帮助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3)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

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本法中提到的颇深:

为未成年人建“绿色网吧”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感悟: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目前,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与网络隔绝是不可能的,而适度、正常使用网络是符合未成年人心理需求的。根据目前的规定,经营性网吧还是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可以说对它的政策是“堵塞”,而对健康公益性上网服务则是“疏导”,这样一“堵”和一“疏”的关系,才能满足信息化时代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未成年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感悟:该条款突出了未成年人的平等主体地位,有利于改变传统家庭教育观念中父母将孩子看作自己“附属物”的情况,让家长将未成年人当作平等主体对待。具体来说,即学校、老师、家长都不可以偷看、披露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感悟:生命和健康最重要,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如今,许多孩子放学就进补课班,周末时间也被各种才艺班、英语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充足的睡眠非常重要。教育部和国家教委为学生减负问题下发过几十个文件,不能很好遏制。此次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应该会有很好的效果。

关注特殊困境中未成年人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感悟:“留守儿童”和“流浪儿童”问题,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话题。新法很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外出打工而对子女失去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新法做出了要委托成年监护人代为监护的规定,强调了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对于“流浪儿童”,新法则规定由政府和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明确了救助机构临时监护的责任。

明确处罚措施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悟:法律上禁止的有关条文,如果没有罚责的话,就会使有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为了更有力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法中明确了有关处罚措施。如第66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67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69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蠢死了!”“你怎么这么笨啊?”……下月起,老师若如此训斥学生,将被视为违法并有可能因此受到相应处分。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老师禁止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另外,新法还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员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等。

突发事件先救孩子

新《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订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据介绍,这一规定借鉴了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

孩子日记不可偷看

调查显示,21.7%的被调查学生的父母都曾经偷看过孩子的日记、信件、短信或者偷听过孩子的电话。更有甚者,有的教师向全班同学公布学生隐私,使孩子幼小心灵受到极大伤害。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新《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经未成年人同意,不得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妈妈们”再偷看孩子的隐私,就有法可“管”了。

不得让未成年人辍学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认为,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新《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新《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教师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卖烟酒给孩子会被罚

小帅(化名)告诉记者自己的“烟龄”只有半年,可他今年只是一名初一的学生。近年来,吸烟饮酒低龄化趋势严重。在上个世纪末,中国就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

这次新《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在新《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保证学生休息娱乐时间

新《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如今,许多孩子放学就进补课班,周末时间也被各种才艺班、英语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对此,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里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娱乐权”问题,也就是说,要保障儿童的休闲和娱乐时间。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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