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的解释具有宪制性地位,和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司法机关必须依从。基本法是特区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必须一体执行的,相信香港的政权机构能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执行。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整理的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参考!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心得体会一
“中央亮剑,剑指‘港独’。”对于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问题列入议程,有港媒4日这样评论。连日来,“辱国议员”宣誓风波在香港闹得满城风雨,引发全球华人愤怒。涉事主角梁颂恒、游蕙祯不仅毫无悔意,甚至变本加厉,四处“播独”,大闹立法会,香港舆论期待人大释法、拨乱反正的呼声持续高涨。对于中央这次“罕见的”主动释法,香港爱国力量纷纷表示欢迎。《东方日报》称,“港独”挑战一国两制,威胁国家安全,中央不可能坐视不管。文章呼吁释法“击中要害,一剑定江山,令‘港独’永世不得超生”。梁、游二人则死不悔改,声称释法是“打压异己”,并扬言“不排除任何形式抗争手法”。一些反对派也借机挑拨释法“打击香港法治”。“《基本法》写得很清楚,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尊严,释法是人大的责任。”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对《环球时报》记者说。民建联主席李慧琼表示,中央在“港独”问题上绝对不能退让,绝对不会容许一国两制下“港独”有任何滋长空间。
人大启动释法议程
据香港媒体报道,特区政府4日表示,3日晚高等法院就宣誓事件司法复核聆讯结束后,接获中央政府通知,就《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问题,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程,律政司已将有关通知告知法院。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说,这次是由人大常委会主动提出释法,相信由于涉及国家统一、领土完整问题。身兼港区人大代表的立法会议员田北辰4日出席电台节目时透露,人大常委会将释法放入议程,将在周六、周日讨论,然后下周一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英国《金融时报》称,中国人大将《基本法》104条的解释纳入议程,或为取消两名支持“港独”的候任议员的议员资格铺平道路。这是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中国以来,中国人大第五次对香港这一“小宪法”做出解释。上个月,亲北京的香港立法会议员曾上演一出集体退场,以确保在立法会会场的议员人数低于重新宣誓的法定人数。英国广播公司称,舆论普遍预计,人大的释法可能会寻求永久取消梁颂恒和游蕙祯的立法会议员资格。
对于人大释法,香港各界爱国人士纷纷欢迎。民建联主席李慧琼表示,人大常委会准备释法去消灭“港独”问题,是合乎《基本法》及民情的做法,由于“港独”是大是大非、挑战一国两制的事,甚至影响国家统一,相信人大常委会要释放一个清楚信息,中央绝对不会容许一国两制下“港独”有任何滋长空间。香港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认为,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是不寻常做法,反映出中央对问题严重性的评估,相信中央非到不得已都不会释法,而事情发展令中央政府认为将严重影响国家主权。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心得体会二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香港部分人提出人大无权主动释法、释法会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等等看法。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12号晚在一个公开活动上致辞时指出,对有关问题的认识,有需要跳出一些惯性思维或话语陷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有权主动行使释法的权力;“港独”分子正狂妄地挑战“一国两制”底线,中央不能不管;“司法独立”不能凌驾于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之上。他强调,各方都要真正尊重基本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具有的最高法律地位,真正把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本身看作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把维护基本法与维护香港法治统一而不是对立起来,真正适应与“一国两制”要求相一致的新宪制,真正依法办事。
违宣誓程序亵渎誓词 不能抵赖
张晓明指出,这次释法的直接原因,是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在本应庄严的宣誓仪式上,以语言、行为、服饰、道具等方式公然宣扬“港独”主张,甚至粗口侮辱国家和民族。“除非他们把所有人都当作白痴,否则,他们违反宣誓程序、亵渎誓词内容的行径是抵赖不了的。”
释法天经地义 纵容叛国后患无穷
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主动释法是确有需要,是依法办事,是天经地义,否则就是有法不依、纵容叛国,后患无穷。在解释出台后,香港主要舆论和主流民意都是拥护和支持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广大市民也是从不含糊的,但也有人担心这样做会不会对法官不够尊重、会不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其实,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需要正本清源,跳出一些惯性思维或话语陷阱。”
张晓明指出,人大主动释法的权力,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已经很清楚,特区终审法院在1999年关于“刘港榕案”的判词中亦已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普遍而且不受限制的”,“不能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基本法的一部分解释权授予了特区法院,而认为特区法院有权反过来限制授权人的权力及其行使。”
危及国家安全,中央能坐视不管吗?
有人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不应该在这个时候释法,张晓明认为这有两方面的含意:“一是这件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中央该不该管?二是在法院已经审理相关案件的情况下,这个时机释法是否适当?”就第一个问题,他指出,“‘港独’分子已经公然利用宣誓宣扬‘港独’了,狂妄地挑战‘一国两制’底线、危及国家安全了,中央能够坐视不管吗?”释法针对的,不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是针对“港独”行径和涉及对国家效忠、涉及基本法权威的严重问题。
人大释法是职责所在 也是唯一选择
针对释法的时机,他指出,时机是否适当的关键是看特区是否有更好的办法有效阻止相关议员利用立法会平台继续宣扬“港独”的言论、有效阻止产生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从这个角度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释法不仅是职责所在,也可以说是唯一适当的选择。”
有反对派中人声称释法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张晓明强调,香港的“司法独立”是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的一部分,是相对于特区行政、立法机关而言的,不能凌驾于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之上,不能拿“司法独立”抗拒和排斥中央的权力。事实上,人大释法只是解释法律,并不取代特区法院审判。
张晓明强调,公认的事实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的4次释法,每一次都是因为出现了需要明确的实际问题,而且是在香港社会在基本法相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上出现争议的情况下作出的,释法后都起到了正本清源、息纷止争、填补漏洞、完善法制的作用,并没有产生某些人一次次危言耸听的后果。
他重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与香港法院依法行使独立的审判权是并行不悖的关系,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说到底,关键是有关各方都要真正尊重基本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具有的最高法律地位,真正把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本身看作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把维护基本法与维护香港法治统一而不是对立起来,真正适应与‘一国两制’要求相一致的新宪制,真正依法办事。”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心得体会三
“港独”势力日益猖獗,不仅公然在社会上煽惑市民,甚至胆敢篡改誓词,辱骂自己的国家民族。如果再不采取必要的行动,后果将不堪设想。然而,回归近二十年来一直无法处理好遏制“港独”,已经说明了一个简单道理,即单靠特区政府或社会内部力量是不足以达到目的,必需而且只能从国家的层面,举国家之力、以宪法与法律为武器,方能从根本上遏制“港独”。从维护国家主权与“一国两制”的原则角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及时、果断、全面地释法,一锤定音,厘清问题、明确政治行为规范。
从国家层面遏制“港独”
梁颂恒、游蕙祯的“港独”宣誓,所揭示的不只是“港独”嚣张狂妄,更多的是反映出“港独”已经严重到何等程度。梁游二人的所作所为,不只是对自己国家与民族的侮辱,更反映出当前特区社会对此种恶劣现象无奈的现实情况。毋庸讳言,回归祖国近二十年来,“港独”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光叫口号到煽动颠覆的实际行动,步步进逼,情况不断恶化。现届特区政府对此并非没有采取行动,例如加设“确认书”等,但显而易见,防得了一时防不了一世、防得了一人防不了更多人。可以说,哪怕再出更严厉的“确认书”,一切也晚矣,不仅改变不了“港独”的嚣张,更有可能错失遏制情况恶化的最佳时机。
过去二十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单凭特区政府一己之力、单靠香港社会内部的谴责批评,不可能让“港独”分子收手,其手段也只会越来越激烈、越来越肆无忌惮。而从全球经验而言,这类打击分裂势力、维护国家主权完整的原则性事务,绝不可能只靠地方政府去做,必然是由国家层面,以国家力量去采取行动,方能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虽然香港实施“一国两制”,本身亦有诸多所谓的“特殊性”,但是在“一国”原则以及维护主权的原则面前,所有的“特殊”都要放在一边,必须回到主权原则之下,没有任何妥协的馀地。
那么,从国家层面去遏制“港独”,可以有哪些方法?实际上可以归纳为一点,即“依法办事”。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果断地采取释法行动;第二,必要时应当考虑在二十三条尚未立法之前,在基本法附件中引入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首先,与宣誓相关的条文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当中显然关乎中央与地方关系,符合释法的条件。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在全国人大,而该法的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写明,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果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因此,不论是从宣誓事件本身,还是从维护国家主权的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必要、有责任,及时果断作出释法决定。而释法内容更非只局限于立法会议员宣誓,还应当从整体的维护国家安全角度,对特区内部的政治活动作出必要约束,包括禁止分裂分子、组织参与特区的选举活动,约束官员、议员、公职人员的言行,并应对外国政治组织、团体与“港独”势力勾结的情况作出必要的限制。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清晰的释法,特区法院才有法可依,处理“港独”组织的违法行为时,才不致出现偏差。这是对各方都好的做法,不会破坏特区的司法权,只会进一步减少特区法院的困惑。
涉主权问题不容妥协
其次,二十三条立法至今迟迟未能在立法会完成,换言之,号称高度法治的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有“空白”,没有法律的威慑力,这显然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亦是“港独”势力猖獗的根本原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固然可以遏制“港独”进入议会,但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极端性“港独”行为,仍然是有诸多空白之处。因此,从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角度,从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角度,在必要时,应当考虑在基本法附件中引入全国性的国家安全法律。这种做法或许会令一些反对派不满,但是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维护国家主权不容任何妥协。
香港的繁荣稳定系于“一国两制”。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国家主权无法在香港得到有力的维护,那么“两制”根本不可能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及时释法,一锤定音,是对香港最有利的做法,亦是减少不必要震荡的最合适举措,不仅不会破坏“一国两制”,相反却是在巩固这一制度。更何况,香港社会内部已经形成了一股强烈的共识,绝不能让“港独”破坏七百万市民的福祉!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心得体会四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7日表决通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全国港澳研究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9日在此间举行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表示,此次人大释法及时、合法、必要,是对香港法治的有力维护,展现了中央依法遏制、打击“港独”势力的决心和能力。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陈佐洱在会上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权威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区任何法律都不得与人大解释相抵触,特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必须一体执行,容不得半点含糊。此次人大释法是在权衡轻重后慎重决定的,其法理和法律依据充分,得到绝大多数香港同胞的理解和支持,且非常及时和必要。
陈佐洱指出,在新一届香港立法会议员宣誓就职的神圣、庄严场合,除了个别候任议员蓄意宣扬“港独”主张,并侮辱国家和民族外,还有人在宣誓仪式中擅自添加“私料”,亵渎宣誓效忠。现在,对这一切不真诚、不庄重的宣誓方式的处理,都明明白白有法可依了。
他表示,“港独”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和广大香港市民的切身利益,中央绝不可能坐视不管。释法不仅针对目前的情况,更着眼长远有效遏制“港独”,阻止“港独”分子混入香港政治架构。释法既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香港立法会正常运作、政府依法施政和特区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世界各国对分裂国家的行为都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中央必须确保香港政治架构的安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表示,此次人大释法针对宣誓内容、性质、程序以及违法宣誓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清晰解释,达到了正本清源、释疑解惑的效果,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权威。
他指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本质是政治效忠问题,而政治效忠是世界各国对重要公职人员的通行要求和基本准则,“港人治港”必须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理香港,不能损害国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荣休讲座教授刘兆佳说,“港独”分子的嚣张言行引起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全体中国人的公愤,此次人大释法得人心、快人心。人大释法让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更具体、细致,更具操作性。它对何谓“有效宣誓”订立了明确的指引和准则,也清楚说明无效宣誓会带来什么后果,让特区公职人员和普罗大众在宣誓问题上更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可确保宣誓的庄严性和重要性。
他认为,此次人大释法合宪合法,符合国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全面、准确实施,有利于促进香港的政治稳定。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顾敏康指出,人大释法是香港法治的重要内容。在宪制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在宪法和基本法相关条款中规定得很清楚,是对基本法最权威的解释主体。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漫无边际的,要在法律框架之内。散布“港独”言行,是违法的。
香港紫荆研究院副院长周文港表示,人大释法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基本法相关条款执行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是对香港法治的有力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