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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新教学办〔2015〕4号),现就我院转学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转学条件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要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预科阶段学生不得转学,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当年专业生源地同语种最低分数线和其他高考时限制不能转学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学程序

1、转出: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系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条件必须符合《细则》规定的相关情形,系部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材料报送教务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按照规定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

2、转入:拟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转学条件证明,对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教学能力的,经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提交拟转入专业系部,经系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无异议后(将转入学生名单、转入年级、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年级等)。如公示无异议,则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3、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区内转学的,由转入高校统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由转出学校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由转入学校报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未履行完备案手续前,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4、集中受理时间:

学生转学材料由教务处统一受理,每年于1月10日-1月20日,2月25日-3月5日、8月25日-9月10日期间集中受理转学申请,教务处每年3月5日-3月15日、9月15日-9月25日期间集中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备。申请转学学生逾期报送材料、材料不齐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三、备案材料

学生转学,必须符合《细则》规定的相关情形。学生向我院备案转学手续必须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并一式四份(如学生需迁移户口请一式五份):

(一)转出材料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2、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系部审核材料,包括转学学生在校表现鉴定材料、转学学生在校成绩单和系部审核意见;

4、公示材料;

5、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6、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二)转入材料

1、拟转入学生本人的书面申请和转学理由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3、拟转入学生的在校表现鉴定材料和成绩单;

4、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材料;

5、拟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生源地相应年份同语种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6、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7、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8、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9、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10、学校公示的情况及结果。

四、转学行为违纪处分

学校各部门及系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之前制定的转学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新疆工程学院

201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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