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人补贴,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重要作用。高龄人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养老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本市户籍在当地实际居住15年经上、年满70周岁以上、本人无政府或单位发放的生活养老待遇的,且其家庭子女(指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入赘女婿)均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申请享受政府发放的高龄养老补贴。那么2019年台州高龄老人补贴政策如何规定的?台州农村高龄老人补贴政策有哪些新规定?本文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台州高龄补贴政策的相关知识。
30元/人/月。浙江省制定津贴政策的时间较早,2011年就已经制定了补贴标准,80岁以上老人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可同时领取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指60周岁及以上对象)的关怀,根据《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70周岁及以上和“低保”家庭的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县级老龄工作部门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二、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待。老年人凭《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到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包括复诊挂号费),并优先安排挂号、就诊、划价、缴费、化验、配药、检查等服务。各医疗机构服务窗口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并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患有慢性病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置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老年人凭证进入有关公共场所的优待。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进入由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馆)、俱乐部、影剧院、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其它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进入非政府性投资主办的上列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在“老人节”期间应对老年人给予优惠或减免,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公共厕所。老年人凭《优待证》半价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
四、社会公共体育场所都要对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应当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实行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凭《优待证》一律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
五、老年人凭《优待证》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联系市区和郊区的公交线,其中城区内减免、城区外应给予优惠或减免,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汽(火)车站、港口客运站、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厅)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车(船)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
六、民政、商业、水电、燃气、广电、邮政、电信、金融、饮食、维修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设置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老年人优先服务标志,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低保”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免收丧葬殡仪服务费。敬老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月租费实行半价收取;“五保”、鳏寡、“低保”老人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应给予优惠或减免;70周岁及以上单住老人(有子女且不与子女同住)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实行半价收取。
七、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获得司法救助;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收服务费。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低保”家庭老人和其它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实行半价收取公证费。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免收公证费。
八、对百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提高),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县(市、区)卫生行政和老龄工作部门,每年组织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九、凡上述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厅)等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凭证优先、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对不按要求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鼓励、引导发展老龄产业,并实行一定的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行业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和本行业的特点,组织志愿者开展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电话预约、上门等多种形式的为老服务活动,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社会化。
十二、《优待证》的发放对象、制发和管理等按《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办理。
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出不低于本《实施意见》优待标准的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9年制定的《台州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