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胡晓义逐步化解养老保险“双轨制”矛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党中央把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之一,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对近年社会关注的“双轨制”问题的积极回应。

记者: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形成如今的“双轨制”之前是怎样的?

胡晓义:我国的养老保险“双轨制”形成有着特定的历史原因。改革开放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退休制度是大体一致的——职工都不缴社保费,退休时都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金,都由单位负责。这可以说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单轨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供款,工资是财政资金发的,退休金也是财政资金发的;企业虽然不是财政供款,但如果退休费少而利润多则要上缴国家,如果退休费多而亏损也由财政负担,所以实际上也把企业作为财政统收统支的单位。

记者:哪些原因造成了养老保险“双轨制”?

胡晓义:1984年以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逐步确立为建立,重点是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目标变了,体制变了,客观上要求企业原有社会保障方式必须改革。比如,由于企业之间退休人员多少造成经营成本负担的不平衡影响到市场平等竞争,怎么解决?又如,多种所有制加快发展,对企业不可能再实行财政统收统支,而有的企业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关闭破产,用什么方式来替代原来的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制度?再如,赋予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和本人劳动贡献浮动,有高有低,时高时低,原来计发退休费的基本工资已不复存在,如何为退休人员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求十分迫切,必须率先推进。因此,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各地进行了改革试点;1991年,国务院总结试点探索经验,作出了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经过多年完善,逐步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沿,所以虽然也有一些地方进行了改革尝试,但总体进程相对滞后,单位和个人没有缴费,仍按“最后的”基本工资计发退休金,仍由单位负责保障。由于筹资渠道、保障方式、待遇确定机制不同,在一些同类人员的待遇水平上也出现明显差别,形成了社会上热议的“双轨制”现象。

记者:有人认为,机关事业单位现在已经有比较稳定的退休保障制度安排,为什么要改?

胡晓义:我认为,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十分必要。一是社会保障为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应当更加注重公平。从全社会角度看,逐步化解“双轨制”矛盾,实现各类单位和职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可以为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养老待遇差别奠定基础,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二是按照党中央确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和“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也应当改革,因为全覆盖理所当然地应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内。

三是有利于更好保障各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金社会统筹,按照“大数法则”调剂使用基金,有利于均衡各单位的负担,确保各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是有利于保障人员流动时养老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实行大体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无论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怎么流动,养老保险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有利于形成人力资源市场机制,促进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记者: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是什么?

胡晓义:总的思路是依法依规,适应特点,平稳过渡。按照我们对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初步学习、领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大体应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与企业总体一致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模式,体现公平;二是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互济,均衡单位负担;三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水平与个人历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更好体现整个职业生涯的贡献;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五是建立职业年金,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新老制度衔接,力求平稳顺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研究,并在局部地区进行了试点。我们将继续深入调研,细化方案设计和测算,并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群策群力,凝聚共识,不断完善方案设计,适时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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