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险资投资渠道大扩容 养老险和降险出现新趋势

我国保险行业此前一直追求规模增长的模式恐难以持续。在今年前三季人身保险增速趋缓的情况下,放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是对险资安全投资上转型的政策支持。同时,税延型养老险的试点及新医改引入商业保险的尝试,也是从市场方面帮助其开辟新的路径。

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前三个季度,我国保险行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2076.00亿元,较上年度同期小幅增长7.30%。其中,财产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991.79亿元,同比增幅为14.87%;人身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8084.21亿元,同比增幅为3.92%。

相比于财产保险的两位数增幅,我国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增速较过往呈现趋缓态势。

《理财市场报告》分析指出,我国保险行业在过去十余年持续表现为突飞猛进的发展势头,但这种一味追求保费规模的增长是无法长久下去的。

因此,从开始各大保险公司以及监管层均有对产品结构进行优化调整的想法,市场呈现出来的是保险公司正在逐步将各自产品从趸缴转向期缴,从短期转向长期,从重投资转向重保障。

这种产品结构的调整使得过去一次性大额投保投资型险种的情况有所弱化,从而必然在短时间内,影响整个人身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规模。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宽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于9月出炉,其中对于保险业最大的规划主题要数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并且在政策上将长期进行鼓励和支持。

6月中旬,保监会向各大保险公司下发了《保险资金运用拟发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13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展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模式的创新。

下半年,保监会陆续正式发布了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此次放开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上看,主要以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为主。这些产品主要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10月,保监会发布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该文件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偿债主体、项目资质、信用增级方式、投资产品发行额度和期限以及投资比例做出了明确要求。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主要投资的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交通、能源、通讯、市政、环保等项目,一般情况下,在建项目需要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已建成项目需要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这些项目通常需要由国家专项基金、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者大型优质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这些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规模通常在10亿元~100亿元之间,投资期限多在5年以上的较长期限,投资收益率位于6%~8%区间。

税延型养老险将尽快试点

我国正在成为全世界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人口红利将逐渐转化为人口负利,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突显出来。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可划分为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它是由政府组织统筹面向全社会提供的,税前列支;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它是由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的具有企业福利性质的养老计划,它具有较弱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对企业缴纳部分进行一定比例的税前列支,个人缴纳部分则没有税收优惠;第三支柱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它由个人自愿缴纳。

目前来看,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明显向第一支柱倾斜。这样一种结构是无法应对未来的老龄化问题的,因此需要增大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比例。

关于养老保险,的热门话题之一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的养老保险。它实质上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购买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原因在于退休时的边际所得税率通常较就业时要低,因此该险种既能通过降低个人的税负,又能鼓励老百姓主动购买养老保险。

截至6月,该险种的相关政策起草和产品创新准备阶段已基本完成,上海市政府向财政部递交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财政部在收到方案后,会同国税总局及人社部一同对方案进行最终论证并作进一步修改。业界认为有望在年末或年初在上海正式实施试点工作,并在今后推广至全国各地。

因此,税延型养老保险有望打破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养老独大的不平衡发展现状,改变第三支柱短板的问题,缓解日益增长的养老财政压力。必然引起我国有关商业养老保险税制的改革和调整。

大病医保将引入商业保险

以来,有关大病医保的医疗体制改革政策纷纷出台。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委于8月底联合发布了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此政策一出,市场普遍认为将给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带来发展机会。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也不能说是一帆风顺。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前三个季度健康险产品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为670.25亿元,与超过8000亿元的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相比,占比仅为8%,这一比例远远低于欧美发达经济体的30%。

此次出台的新政允许商业保险公司进入社会大病医疗保障体系,将可能成为健康保险领域的一次重大发展机遇。

根据指导意见中的定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其合作模式就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最终由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这种合作模式是参照了近些年我国实施的城镇基本医疗和新农合试点中的“湛江模式”和“太仓模式”,即保险合同模式,使得参保居民为被保险人,政府为投保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约定。

比如“湛江模式”中,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15%提取出来用于投保人保健康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使得居民的医疗保险金额大幅度提升,同时人保健康还要对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提供管理服务,并且与定点医院签订了合作协议,以便于监督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审核参保居民的赔付案件。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与管理相结合的大病医疗保障体系。

商业保险公司一旦参与大病医保项目,将能够帮助其自身收集到大量医疗基础数据,当积累到足够多的经验数据之后,其未来在健康保险的产品定价上将会更加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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