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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新动态

发布时间:2023-11-01 14:51:13

潍坊统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9日,从潍坊市人社局获悉,近日,潍坊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调整保险费筹集标准,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被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通知》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其中,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潍坊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助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工作人员介绍,潍坊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其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实行调地安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应被列为保险对象。对于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已故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发放不低于500元丧葬补助金

编者了解到,此次《通知》中对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做出了明确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工作人员介绍,过去由于没有丧葬补助金,有些居民朋友存在侥幸心理不上报死亡手续,继续领取养老金。由于没有及时在公安部门注销户口,民政、卫生等部门也不能掌握其去向,所以这些人员是困扰经办人员的难题。一旦发现,只好去追回多领的养老金,造成人力和时间上的极大浪费,经办部门叫苦不迭。丧葬补助制度的实施,让这一现象有效得到解决,由于只有三十天的有效申报期,相关人员便会及时上报手续,符合规定即可享受一次性不低于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潍坊统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自主选缴费档次

编者了解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当以征地所涉承包户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保障对象实际人数平均分配。工作人员介绍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在未分配到个人账户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

按照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80%记入个人缴费部分,20%记入政府补贴部分。工作人员告诉编者,这样记入个人账户后,就相当于提高了其养老金金额。

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当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是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80%一次性发放给本人,20%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栏目外,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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