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山东青岛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近日,很多的人都在关注山东退休养老金的最新消息,山东是个人口众多的城市,每个城市的养老金政策都不一样,现在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山东青岛的相关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最新消息吧。

山东省将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这将是山东青岛市退休金连续十年上涨。小编了解到,山东省近日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会,青岛企业退休金新调整,规划将于制定企业职工工资倍增计划,并发布新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

青岛市从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了新的调整。12月11日小编从市人社局获悉,下半年省政府下发文件,将山东省“新农保”与“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一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青岛市借全省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之机下发通知,自1月1日起,对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个人缴费标准从原来的9个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档从2500元每年调整为5000元每年。只要参保居民正常缴费,政府每年给每人补贴30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也有调整提高。

退休金将第十次调整

根据规划,山东省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这将是山东省自2005年以来,第十次调整退休金。小编了解到,青岛市的月人均退休金已经从2005年的787元,上涨到了的2268元,已经是连续第九年持续上涨。

从近几年的月养老金调整情况来看,青岛市养老金在2005年、2006年月人均共增加199元,2007年月人均增加125元,2008年月人均增加123元,月人均增加152元,月人均增加175元,月人均增加206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达到了1767元,又增长了256元,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均上涨245元,月人均养老金达到2268元。养老金上涨后,岛城的退休金也达到了十连涨。

个人缴费标准最高档5000元每年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或集体补助(含其他资助)均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小编了解到,与现行政策相比,个人缴费政策主要有两方面调整,一是缴费标准由现行的9个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5000元。二是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的最低缴费档次提高至300元。

只要正常缴费,政府每年补贴30元

新的政策还有一项利好消息,青岛企业退休金上涨,就是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而各区(市)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还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确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小编,按照新政策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参保人按年缴费的,缴费即给予补贴;二是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给予缴费补贴。也就是说,只要每年都正常缴费,政府都会给予每年30元的补贴,即使到了待遇领取年龄以后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也会一次性补贴到位。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也提高了

除了可以选择的档次高了、多了,政府给个人补贴之外,还有一项好消息就是,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调整为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小编了解到,后者的利率要比前者高。

此外青岛企业退休金调整,新的政策还有其他方面的调整。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与现行政策相比,1月1日以后实行的新政对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时间规定做了调整,由原来要求死亡后次月的20日前办理,调整为死亡后30日内办理。

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可随户籍转移

小编了解到,新政还明确了参保人户籍迁移后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青岛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明确,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确保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规定加强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违规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此外,各区(市)要结合青岛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经办管理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村(居)协办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根据服务对象数量等给予协办员适当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区(市)和街道(镇)财政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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