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云南保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待遇给予政府补贴。

(一)缴费补助。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具体补贴标准为:

缴费200元的补贴1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2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7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9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90元;缴费1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100元。

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区)级承担50%(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二)困难群体补助。对重度残疾的参保人,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年起,省级财政按照2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有条件的县(区)、乡(镇)政府可视财力自行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除省级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外,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级财政同时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

(三)基础养老金补贴。参保人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要求时,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四)丧葬补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600元,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按20%和80%承担。

第十四条 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含腾冲县)。

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本地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召开村社民会议民主确定或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确定。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将集体补助纳入村社公共事业资金筹资范围。

第十六条 社会捐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落实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等为城乡困难居民参保捐款提供资助。

第十七条 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各类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细则设定的最高缴费标准档次。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和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待遇形式。

第二章 参保管理

第四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参保可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参加,以常住人口户口簿为参保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参保人(含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在30日内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有权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捐助、基金收益及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构成。

第九条 个人缴费。参保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第十条 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

缴费标准根据上级规定和依据经济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缴费实行金融服务部门代扣代缴。参保人应将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社会保障卡(养老保险存折或卡)内,由金融服务部门代扣代缴。

暂不具备代扣代缴条件的可由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专用缴费凭证。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第十八条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政府、集体及其他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有关规定并入城乡居民社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目前国家规定,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结息一次。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扣款成功)的次月起计息。县(区)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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