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青海省将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7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将合并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后,全省城乡居民将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今年年底前,合并改革将全面铺开。

“制度并轨”是深化改革重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苏全仁详细解读了《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及《意见》的十项措施。此次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并轨的优越性和保障性体现在制度的创新与改善,在总结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制度、完善政策。通过制度整合完善与衔接,使全体人民都能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这一改革举措,是我省深化改革重点项目之一。制度实施后,城乡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内的融合度更高,制度间的衔接性更好,使参保群众从制度体系的优化、完善中获益更多。我省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的条件下,用较短的时间建立健全并不完善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几项措施走在全国前列,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坚定决心。

新制度创新亮点走在全国前列

《意见》的创新和亮点体现在:统一并提高个人缴费档次、强化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建立长期缴费加发基础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的保障力度、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首次提出提高个人缴费档次、加大缴费档次补贴力度,选择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相应越高;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在国家政策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缴费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全额代缴300元的养老保险费,比国家政策规定和新农保、城居保代缴标准提高了200元,残疾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首次明确了对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公平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加快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走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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