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新国十条的落实可加快养老降保险发展

贯彻落实新国十条 加快养老健康保险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正式公布,是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国务院再次专门部署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国家层面文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经济全面改革的背景下出台的保险新“国十条”明晰了保险业发展的目标,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和转型将具有历史意义。

“国十条”提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这意味着,中央将大力推进养老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及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都相对较低,用税收政策撬动第二、三支柱养老保障的发展,增强国民保险意识,缓解老龄化结构带来的巨大养老压力,是我国养老保障的重要关键举措。

保险“新国十条”提出,“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医保经办业务,经过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多年的探索,在实践层面已经摸索出一套有效的方式,有利于政府、商保、参保群众实现三方共赢。

从政府而言,节约成本,能够专注于监管和制度建设;从商业保险公司层面,扩大业务,能够规模化利用其精算技术和风险管理的优势,并有利于其开发和销售基本医疗的补充产品;从参保群众来看,获得了成本降低、保障额度提高以及服务满意度提高的实惠。

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基金结余约3万多亿,但年化收益率仅2%左右,由于不进行市场化投资运作,多年来的损失达6000多亿。商业性养老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年金管理的主体,具有良好的养老保险资金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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