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新标准

 江苏居民养老保险下月可跨地区转接

本月13日,发布了“明年1月起,江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调整个人缴费档次,以及首推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消息。25日下午,记者从全省城乡居保和征地保障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下个月,全省将执行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个人每年最高缴费标准从1200元提高到2500元。同时,居民养老保险也可以跨地区转移接续了。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1300多万人。

据介绍,从去年11月开始,江苏把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整合成一个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1100元、1200元12个缴费档次。从明年起,新的缴费档次变成了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新缴费档次取消了200元,同时明确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还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鼓励居民多缴费的同时,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也采取了“多缴多补”原则,即,补贴标准最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除了多缴多得,江苏还鼓励长缴多得。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

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居民养老保险从明年开始也可以跨地区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过,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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