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湛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发布时间:2023-10-31 10:51:18

 今年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至15%

记者日前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今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5%。

据介绍,为巩固和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我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湛江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对本市户籍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同所有制企业必须执行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不得执行不同的单位缴费比例。原来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8%、12%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8%不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20%(含个人缴费比例8%)不变;同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至2408元。

关于调整湛江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地税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789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通知如下:

一、从1月1日起,原来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8%、12%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8%不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20%(含个人缴费比例8%)不变。

二、从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至2408元。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工作,尤其要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加强政策宣传,全力完成企业职工全员足额参保缴费任务,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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