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一)

发布时间:2023-11-08 20:14:49

 保监会发布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

保监发〔2015〕2号

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全面掌握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业务开办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研究制定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本制度自3月1日起实施。未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业务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

中国保监会

1月4日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统计内容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住房抵押情况和养老保险情况。住房抵押情况主要包括房产类型、房屋面积、土地到期时间、房产估值、贷款本金、贷款利息等统计指标。养老保险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生效时间、产品类型、保单状态、被保险人年龄、原保险保费收入、养老金领取金额等统计指标。

保险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逐单统计。

(二)报送单位

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

(三)报送方式及测试要求

具体报送方式及测试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四)报送频度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报表的报送频度为月报。各试点保险公司应于下一个月的前12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二、填报口径

1.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指保险公司依照《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开办的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2.保单号:指确定保单唯一性的编码,在不同期间上报的统计表中,同一保单必须使用同一编码。

3.合同生效时间:指保险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包括年、月、日三个要素,格式为八位数字,例如20140630。

4.是否期内新增:指本保单是否为本期新承保业务,在下拉框中选择是或否。

5.试点城市:《指导意见》暂定的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在下拉框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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