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对聊城市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市委常委、副市长耿涛出席会议。
本次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包括聊城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耿涛指出,此次改革的内容包括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确定机制、改革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机制和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全市政策统一规范,坚持整体推进、分步实施、问题导向和制度保障,于11月1日前正式启动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
聊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聊城市决定10月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近日,聊城市印发了《聊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这标志着聊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运转阶段。
按照该实施方案,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为我市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该实施方案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新策解读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随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行,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引人关注。
改革后(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政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前(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实行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 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个人工资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记者 许金松
改革后退休审批程序不变?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