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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考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暨

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教基〔2015〕4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近年来,我区不断深化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切实发挥了初中毕业暨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正确的导向作用,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促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全面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现就初中毕业暨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

自2007年起,我区实行了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县(区)所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一定比例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制度。今年,各市、县(区)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时,实行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县(区)所属优质高中招生指标60%的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要依据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学规模、毕业生人数以及办学质量和水平,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县(区)所属优质普通高中按所分配名额录取时,由各初中学校按中考成绩和学生志愿择优推荐录取。各市、县(区)对按分配名额录取的学生应有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对城市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要给予照顾,使这些学校也有一定比例的学生能够升入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或县(区)所属优质普通高中,保证每所初中学校均有一定比例的学生能够升入县(区)所在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或该县所属优质高中。进行考试成绩等级制的县(区),所分配的名额由学校按规定等级标准择优推荐录取。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仍按“三限”政策规定执行。普通高中要严格落实招生计划,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基础上招收择校生,且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0%。

各市(县、区)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对于薄弱学校享受指标到校政策的学生,要有在本初中学校有就学两年以上的经历,防止一些城市初中学校的学生为升入优质普通高中而转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侵占农村学校学生或薄弱学校学生的利益。

二、建好普通高中新生学籍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各项规定,建立和应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普通高中学校完成录取后,接续管理所录取的初中毕业生的电子的纸质学籍档案,毕业学校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要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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