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学校:
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平稳、有序地完成小学、初中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有利于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区、县(市)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严禁学校以考试或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四)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五)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招生方案须经区、县(市)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各区、县(市)的招生方案要在5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
二、认真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一)明确招生对象。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暂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所在学区公办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
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暂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公办小学实行就近划学区招生。公办小学招收区、县(市)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适龄儿童本人的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学。
要合理划定新建居住区的学区。区、县(市)教育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划定新建居住区的入学学区,确定就学学校。
已划定的学区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由区、县(市)教育局进行审慎论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办初中实行对口招生。公办初中招收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和统筹安排的小学毕业生。
(四)妥善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视障、听障、智障适龄儿童原则上应到居住地所在区、县(市)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或市特殊教育学校就学;视障、听障、智障适龄儿童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五)做好民族学校招生工作。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到本民族学校就学。到本民族学校入学的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到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民族学校就学,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没有本民族学校的可到我市其他本民族学校就学。
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不到本民族学校就学的,享受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待遇,可到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
在民族小学毕业的小学生,不再就读民族初中的,可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学生家长须在6月12日前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六)做好农村偏远地区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工作。各区、县(市)要加大投入和管理力度,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确保农村偏远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村小学和教学点不得随意撤并。
(七)严格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有择校需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民办学校就读。禁止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严禁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所有小学、初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坚决纠正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作法。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并不得加收费用。
(八)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要在招生报名前制定招生方案、招生计划,经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程序、报名时间、招生时间、收费标准等。民办学校在招生方案中要做出公开承诺,保证学校招生严格执行我市民办学校的各项招生规定,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借读生,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不得通过文化课考试招生,不得通过文化补习学校或其他机构考试招生,不得以奥数考试成绩或其他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民办学校招生过程要向教育行政、督导、监察等部门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必须经区、县(市)教育局审核,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发布。
(九)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办法。民办学校要建立网上招生报名系统,在规定时间开通网上报名系统接受学生报名。学生在网上填报报名志愿表,获取网上报名号。各民办学校受理报名时,应拒收奥数、英语等级考试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
(十)民办学校可以通过面谈、电脑随机派位等方式招生。民办初中学校向同意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民办初中学校出具的缴纳学费收据,到毕业小学校开具《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交给录取学校,完成录取确认工作。民办初中学校凭《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提取学生档案、接收学生入学、建立学籍,区、县(市)教育局凭《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为民办初中学校提取被录取学生的小学档案,审核学生学籍。小学只能为每名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毕业生出具一份《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不得为一个毕业生出具两份以上(含两份)《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
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录取工作,填写《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并在7月17日前报区、县(市)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备案。城区民办初中新生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档。
(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对民办学校的网上报名系统、自主招生方案、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等要严格审核,及时纠正违规内容。
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所在区、县(市)教育局要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民办学校拒不纠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违规招收的新生不予提档和建立学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规范体育、艺术基点校的招生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基点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的管理。省级以上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可以在学校所在区、县(市)招收批准项目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原则上不得跨区、县(市)招收特长生。个别项目基点校确因市重点扶持项目组队需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方式招生。小学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和省级以下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均不得跨学区招收特长生。
要严格控制省级以上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特长生招生数量,特长生招生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新生总数的5%。
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确定本地区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认定制度。
区、县(市)教育局须将本地区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的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招生时间和招生办法于6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按公示的学校、项目、名额、时间和办法招生,招生结果要向社会公示。
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通过文化课考试招收特长生。
(十三)妥善解决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置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学,可参照户籍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学办法统筹安置。因住所拆迁临时变更居住地址需跨学区入学的,临时居住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凭拆迁(棚改)户提供的临时居住证明、户口和拆迁(棚改)的相关手续,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统筹安置。
(十四)统筹安排跨区、县(市)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入初中。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小学升入对口初中。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须由学生家长在6月12日前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将申请于6月19日前报区、县(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统一时间交换学生档案后,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十五)做好民办小学毕业生回公办初中就读的新生安置工作。民办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到公办初中就读的,须由学生家长在7月15日前向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户口和小学学籍材料,由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初中学校就读。
(十六)做好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的入学安置工作。我市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户口和在外地就读的学籍材料,由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十七)妥善安置我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哈教联发〔2013〕4号)精神,妥善安置在我市居住的现役军人子女入学。
(十八)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安置工作。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保障辖区内居住的所有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来哈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拟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薄、在我市居住的暂住证、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的就业证明。
(十九)加强外籍学生的入学管理。只有获得接收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方可接收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外籍学生入学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十)高度重视并逐步解决学校“大班额”问题。区、县(市)要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扩大办学规模等措施,使班额符合国家标准。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建立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
(二十一)严格执行均衡分班办法。小学、初中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新生分班要采取随机方式均衡分班,逐步实行电脑随机分班,具备条件的区、县(市)要先行试点;继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合。
(二十二)统一招生和分班时间。民办小学、初中报名时间为5月12—18日,招生时间为5月23日—7月15日。民办初中新生提档时间为7月21—24日。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招生时间为7月22—24日。公办初中招生时间为8月4—7日。学校新生分班和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时间为8月26日。
(二十三)严格学籍管理。初中学校不得招收小学未毕业和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十四)及时公开招生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通过网站公示、张贴招生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实现“阳光招生”。
市教育局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市、区、县(市)义务教育招生部门的咨询电话。
区、县(市)教育局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本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
2.辖区内小学招生学区范围、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3.辖区内初中招生对口学校;
4.辖区内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和录取结果;
5.辖区内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报名招生时间、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
6.区、县(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通过学校的网站公告、在社区张贴招生公告等形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二十五)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市和区、县(市)教育局及中小学校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让广大家长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积极宣传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就以及我市有关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政策,降低家长的择校愿望,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三、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教育公平公正,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市)教育局“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健全协作应急机制,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之间要建立专项工作直通网络,保持信息畅通;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制订招生入学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完成招生工作。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市教育局把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纳入评价区、县(市)教育局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要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环节派专人到学校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市和区、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查处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招收择校生及乱收费行为。对因政策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县(市),市教育局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在全市教育系统的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区、县(市)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