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加分
(一)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2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阿里、那曲户籍考生;
2.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人;
3.具有区内高海拔县校初中三年学籍考生(海拔为四类及以上县校);
4.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驻藏部队军人子女,高风险、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含军队、公安烈士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增加20分投档。
(二)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1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区内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的农牧民子女;
2.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的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增加10分投档。
(三)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可累计加分,其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市地招生办负责。各市地招生办要严格按规定审查考生资格,于5月20日前将符合政策加分条件考生的汇总信息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批,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于6月1日前通过中考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对考生各类政策加分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