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招生

自主招生,分析称高校防招生腐败去行政化是关键

分析称高校防招生腐败去行政化是关键

日前,关于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因涉嫌违法违纪接受调查的消息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对于蔡荣生被调查的具体原因,教育部和中国人民大学尚未披露,但据知情人士透露,其被抓原因可能是自主招生出现腐败,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这一事件的爆发将高校招生腐败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与学术腐败、基建工程腐败相比,高校招生腐败涉及教育公平问题,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当前深入研究高校招生腐败的预防、监控、治理等问题是推进《*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课题和迫切任务。
自主招生腐败只是冰山一角
高校招生腐败近年来呈多发趋势,自主招生腐败只是冰山一角,招生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笔者就腐败发生环节的先后顺序将其归纳为以下三类:
一是高考前,“自主招生、保送生、定向生、特长生”等特殊招生方式沦为权力寻租的新途径。自主招生、定向生可享受低于分数线录取优惠,但招生标准设定、自主选拔环节的考核都极富弹性,具体如何衡量和综合评价考生并不为公众所知,降分优惠实际成为了名额买卖的筹码。保送政策主要由政府部门主导,在现实中这项政策已经异化为某些领导干部子女的专惠政策。而艺术生、体育生等特长生招生更是贿赂类犯罪的重灾区,因为这类招考考官自主权非常大。
二是高考后,“调档、调剂、补录”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权钱交易的资本。高校在超过录取人数的范围内具有自主选择权,有些考生通过关系将考号等信息告知相关人员,进行人为提档。在录取调剂阶段,由于招生人员掌握大量的信息,而且具体程序是由学校操作,很多考生便通过权钱交易获得优先录取权。补录是在学校公布最低录取分数线后进行的,缺乏公开申请程序,补录的学生也不会出现在录取名单上,如此暗箱操作必然导致腐败。
三是录取后,调换专业衍变为聚金敛财的新手段。很多学生往往就是冲着一些好专业报考某所高校,但所考分数可能只够录取到较差的专业,这时候一些权力掌控者就通过录取后帮助调换专业非法牟利。类似情况也常发生于某些名校先利用自己的二级院校录取学生,再通过各种形式替那些关系户架起通往本部的桥梁。
行政化色彩过浓是根源
在很多社会公众看来,高校招生腐败案件之所以频发,原因在于高校招生自主权过大,使自主招生异化为自主腐败。但是笔者认为,高校招生腐败症结在于高校体制行政化色彩浓重,大量信息被人为封闭,监管机制无法有效运行。
高校行政化导致高校招生其实并不“自主”。随着秩序的逐步建立,高校管理体制行政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校长都由上级行政领导任命,学校各部门负责人都有行政级别,学校的人、财、物等各项权力很大程度上都为行政力量所掌握,行政凌驾于学术、教学之上。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高校的自主权、自治权被严重限制。
“信息黑箱”促成了高校招生权力的寻租。高校招生腐败无法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招生环节缺乏透明度。对考生和多数社会公众而言,除了招生政策、录取结果、考生资格等这些“表面”信息外,无法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获取其他招生信息,如自主招生的标准设定、面试成绩的评定标准,机动招生的指标,补录、调剂、调档环节的选择标准和操作程序等。信息不对称大大增加了腐败的风险,通常表现是信息掌握者利用信息买卖搞私下权钱交易。比起考场作弊、改分等现象,这些违规招生更为隐蔽,因此更容易成为招生自主权寻租的媒介。
高校监管机制缺失导致权力在盲区中肆意伸展。其一是高校内部权力监督整体不力,主要表现为纪委、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监督缺位。我国高校现行的监督体制是纪委“双重领导制”,纪委要在接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在这样的体制下,纪委就陷入了既要监督党委又要依附于党委的两难局面。审计部门也面临着同样问题。高校内部监督机构职能虚化,而普通师生由于缺乏监督保障权,对监督信心不足,不愿监督。其二是高校外部权力监督表现疲软。高校外部监督主要依靠社会监督,然而当下高校普遍缺乏信息公开的主动性,社会公众所能获取的信息相当匮乏,监督疲软是必然结果。
推进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
防范高校招生腐败,首先要加快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推进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笔者认为,去行政化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清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通过立法从制度层面具体界定政府对高校的权限,规定政府对高校进行宏观管理与提供服务,而不能干预高校的具体事务。要优化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实行学术和行政分离的“二元化”配置策略。取消高校领导的行政级别,实行民主公开的校长遴选方式。在具体事务管理上,学术事务由学术机构主导,行政事务由行政部门负责,涉及人事、财务等与学术相关的校务则应由两方各自组成的委员会协商决定。要完善民主、互动化的治理机制,通过教师学术自治、学生组织更多地让教师和学生进行自我管理,同时提升普通教师和学生代表在学校重大事项上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其次要建立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从立法上规范高校招生权行使。我国现行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进行法制规范,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公开信息内容全面,涵盖招生阶段与录取阶段的所有信息(除相关秘密与个人隐私外),包括自主招生标准、综合素质评价细则、调剂信息、补录标准等。信息公开必须及时、有效。信息的有效要保证准确性和价值性,及时公开能防止内幕交易。尽可能拓宽信息公开的途径,健全信息公示制度,保障考生和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权。明确高校人员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应责任。
第三要完善高校监督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必须改革现行高校纪委“双重领导制”体制,实行由上级纪委垂直领导体制,其人事任免、财政支持以及其他资源配置直接由上级决定。高校的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淡化与行政部门之间的依附关系,强化监督关系,发挥监督实效。同时也要落实民主监督权,赋予普通师生考核评议权、质询权、问责权,在有关招生的重大事项决策上引入听证程序,拓宽监督渠道接受更多的外部监督信息,强化公众监督。
(吴高庆 董琪 作者分别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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