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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相关内容

 2017年浙江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浙江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15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当地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城镇的每年分别提高2490元、2140元、2010元;农村的每年分别提高3350元、3200元、3060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在当地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460元。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六、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每人每月66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在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2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九、2015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市、县(市、区),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十、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966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961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425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460元。

十、此次调标所需经费,超出中央补助部分由省财政按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进行补助安排,连同中央补助资金一并,另行下达。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1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4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6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8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4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6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8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6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4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6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8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6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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