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中考加分政策
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一)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的,按学生本人志愿,可免试直接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初中阶段获市、县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获市、县教育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体育竞赛、文艺汇演、书画比赛前三名(等),若是同一分数,按获奖级别高低或等级顺序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由学校提供材料(含公示材料),县(市、区)教育局审核。
(二)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普通高中录取照顾政策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5〕138号)执行。具体办法是: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3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2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高中录取照顾政策按《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优〔2005〕342号)执行。具体办法是: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20分录取;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10分录取。
符合以上(二)和(三)所列条件的考生必须提供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件和有关材料(含公示材料),于6月15日前交至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确认。
(四)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优惠政策,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执行,招生时降10分录取。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必须提供县(市、区)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证件和有关材料(含公示材料),于6月15日前交至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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