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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教育信息港:中考招生工作意见/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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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学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中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教育局

3月26日

中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招生管理工作,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现就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初、高中均衡协调发展,有利于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为基本价值导向,积极稳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二)工作目标。

探索以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的招生方式;进一步优化高中招生录取批次,适度扩大指标生比例,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均衡发展; 积极稳妥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考试结果既是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基础学力水平的终端显示,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主要依据。

所有本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和计划在我市升学且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非中山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均要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一)报考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具有中山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往届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力者。

(2)具有中山市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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