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育

《河源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出炉

 为进一步规范河源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秩序,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方案。

招生计划

A.公布全市普通高中2017年招生计划。各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含特长生招生)由所在县区教育局上报市教育局(市直学校的招生计划单列直报)。重点高中特长生招收名额原则上控制在该校招生计划数的5%以内。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审定后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B.落实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招生政策。2017年,我市各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到辖区初中学校的比例保持40%。享受“指标到校”名额的学生必须是连续三年在报名所在初中学校就读,具有就读学校三年完整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

C.市直属重点高中面向各县招收实验班。经市政府同意,2017年市直属河源中学和河源高级中学面向五县(东源、和平、龙川、紫金、连平)招生名额各限定为200名(含希望工程班50名),以各县初中毕业生数(紫金县剔除临江镇、古竹镇两镇)占比分配至各县。

  招生范围

A.普通高中只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得录取为普通高中新生。初中毕业生毕业资格由学生所在学校认定,毕业证书由县(区)教育局统一验核发放(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验核发放)。在外市就读的河源市户籍学生需报读户籍地普通高中学校的,必须参加河源市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育考试。在我市就读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子女参加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与户籍生同等待遇。

B.除河源中学、河源高级中学、河源市田家炳实验中学特长班(音乐、美术)、东江中学国防班限额面向全市招生外,其他公办普通高中面向本县招生。

C.市直属高中、源城区属高中和江东新区属高中(古竹中学)统属市区招生范围。市直属初中、源城区属初中、江东新区临江镇、古竹镇所属初中毕业生源纳入市区统一招生范围。

D.民办高中可面向全市招生,招生范围不限。

  报名和志愿填报

A.初中毕业生原则上按学籍所在地学校报考。户籍地与学籍地不一致时,考生应综合自身情况,可选择其中之一报考,但只能参加报考所在地高中学校的录取(如东源户籍在市区就读、学籍在市区学校的考生,一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东源县报考,但只能参加东源县属高中录取;二可选择在学籍所在地源城区报考,但只能参加市区普通高中录取)。学籍和户籍在江东新区临江、古竹镇的考生应在江东新区报考。

B.学生填报志愿采取“先公布中考分数,后填报志愿”的方式,统一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上填报。在公布考生分数的同时公布成绩排位情况,以方便学生根据排位及招生计划填报合理志愿。具体填报志愿时间由市考试中心另行通知。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统一印发宣传单张以及报刊、网站等方式或渠道广泛地公布招生信息,确保考生在志愿填报前充分了解各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信息。

C.江东新区考生的志愿填报由江东新区组织实施。市直属初中、源城区属初中、江东新区所属临江镇、古竹镇初中毕业生可根据自身实际填报市直高中(河源中学、河源高级中学、市田家炳中学)、区属高中(东埔中学、埔前一中)和古竹中学志愿。

D.今年重点普通高中录取采用非平行志愿方式进行。如同一招生区域有两所(含两所)以上同一批次学校的,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所填报(含“指标到校”学校)。面上普通高中可以选择多所学校填报,按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E.任何单位、学校、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限制考生自由填报志愿。各地各校要充分尊重学生意愿,让学生自主选择报考学校,自主在家填报志愿(家庭无电脑的,学校须为考生提供电脑室让学生自主填报),老师不得强制代替填报,违者将给予其个人全市通报批评。要利用随机抽查志愿表格、加强舆论监督等方式,杜绝强迫填志愿或篡改志愿等问题。凡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造成未被录取的,由考生个人负责。

F.加强志愿填报风险提示教育。从2017年起,我市将在志愿填报表中增加“凡已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含民办学校)。考生逾期不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其他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但可报读中职学校”等内容,并在各级教育系统的官方网站、官微向社会大力宣传。各地各校务必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风险的提示和教育,引导学生科学、合理填报志愿。

  录取资格

A.在河源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在各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以上;

B.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在C级(含C级)以上,评价方法参照《河源市2017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河教基〔2016〕9号)执行;

C.填报普通高中学校志愿。

上述条件要求缺一不可

  照顾政策

(一)加分项目

1.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普通高中录取照顾政策按河源市教育局、河源军分区政治部《河源市教育局 河源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河源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5]16号)执行。具体办法是: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以及在河源驻地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河源市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 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河源市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2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根据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散居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升学录取工作的通知》(粤族发[1999]42号)精神,对散居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加15分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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