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报告

营改增企业自查报告【精华篇】

 营改增企业自查报告1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我单位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单晨光为组长的xx省地方税务局机构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机构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全面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地税系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局内各单位均安排了专兼职人员担任机构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采集、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州地税局也相应成立了由jú长任组长的机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地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统一指导,在系统内形成了责任明确、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我单位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了《xx省地方税务局机构信息公开指南》、《xx省地方税务局机构信息公开目录》、《xx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机构信息工作规程》、《xx省地方税务局机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机构信息公开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机构信息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印发局内各单位。在各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办公室业务培训中将机构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二、拓宽发布渠道,提升信息质量

大力加强内外网信息建设。内外网站是地税系统进行机构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全系统统一使用内网信息编报平台并由专人负责编审,实现了省局处室、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及时采编报送和信息登载,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网改版,开设了机构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全面地公开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机构信息。截至20年7月31日,外网共公开各类信息870条。

积极主动报送专报信息。围绕省委、省机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重点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地税系统工作动态。根据新形势对信息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改进信息服务方式,加大信息约稿力度,从会议、文件、新闻、领导讲话和批示中主动寻找、挖掘信息线索。高度重视信息编辑细节问题,做到信息编辑精细化,除严格把好信息编辑质量关,还对格式、标点、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信息工作整体质量。截至20年7月31日,共上报省委、省机构和国家税务总局专报130余篇。其中,国办采用信息1条,省机构采用专报累计达到33条。

营改增企业自查报告2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号文件要求,我企业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企业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企业2013至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企业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单位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企业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企业20年?20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企业20年?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企业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企业20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企业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企业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企业20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企业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件企业20,000、00元,软件企业现己合并,并且该企业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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