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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讲政治守法纪知敬畏强作风存在问题清单

 【党员干部讲政治守法纪知敬畏强作风存在问题清单1】

对于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行为可以根据其在承担政治责任时的意识状况和主观意愿分为两种形式:积极承担政治责任和消极承担政治责任。所谓积极承担政治责任即领导干部在主观意识上达到了应有的高度,认识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发的政治责任是必需的,是主动完成“在其位,谋其政,承其责”的合理行为。反之,则是消极承担政治责任。

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表现

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突出表现是忽视思想政治工作,体会不到思想政治工作这条“生命线”的现实价值,看不清自己应履行的政治责任,工作上追求“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积极进取,反而得过且过,将功劳千方百计揽到自己身上,而对于工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却是百般推诿,甚至放弃责任;也有部分领导干部知道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但研究不深入,措施不得力,没有真正落实自己的政治责任。实践证明淡忘政治责任,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就会酿成大错。

另一种表现是:凡事均“下不为例”,不能做到“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何待来年?”(《孟子?滕文公下》)。个别领导干部在“政绩”和政治前途的诱惑下,在重大决策项目上,在重大工程建设中,违背基本的决策规律和管理规律,上马大量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既没有使部分领导干部受到应有的处分,也免去了部分领导干部的刑事责任,这部分领导干部就是孔子所说的“乡愿,德之贼也”。领导干部不能切实履行批评的政治责任,“放弃批评,就等于放弃了领导干部的责任;丢掉批评,就意味着丢弃了自己守卫的那块阵地。尤其是在当前建立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各级都面临着‘酒红灯绿’和腐败思想文化侵蚀的严峻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批评的政治责任,就显得更为迫切、更为现实”。①

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最严重表现是完全放弃自己的政治责任,不仅不履行,反而是起破坏作用。比如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败坏纲纪,不但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政治责任,反而是处处破坏,使政府运行机制发生病变,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党的形象遭到破坏,其负面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原因

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与其缺乏政治知识有关。一方面:政治知识是增强政治责任的物质基础,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越喜欢谈论政治,越有影响政府决策的意识和能力。新形势下,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跟随时代的变化,大兴学习政治知识之风,切实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干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十七大报告和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另一方面,政治责任有助于内化、提升政治知识,一个人有了政治知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有很强的政治责任,要将政治知识内化为政治责任。中国古代提出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口号,就是要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精神上的自由是最大的自由,同样的,精神上的政治责任是最有效的政治责任,唯有领导干部在精神上养成责任意识,才能真正地在行动中承担其政治责任。

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感不强还与其自身的道德修养、理论水平有关。某些领导干部道德修养水平不高,表现在一些与自己的年龄、身份不符的不文明用语常常脱口而出;基本的理论素质不强,开会发言由秘书写稿、自己念稿、要求别人记稿,不能做到活学活用,不能以自己的知识涵养使别人钦佩。由于受转型时期社会大气候的影响,领导干部中的少数个人功利思想严重,以权谋私时有发生,这是消极承担自己的政治责任,是某些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明显写照。

当前部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也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关。机制问题是关键,机制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机制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而,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是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重要外因。

培养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意识的有效途径

加强领导干部学习古人“慎独”精神的自觉性。杨震深夜拒金的故事在历史上传为美谈,当今领导干部学习古人的精神品质,做到慎独、慎权、慎欲、慎微。领导干部要切实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认识到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不可缓也”意思是说:“关心人民的生活是最紧迫的事”《孟子?滕文公上》。同样在《孟子?梁惠王上》也有论述要求关心人民的疾苦,“文王以民力为台而沼,而民欢乐之。谓其台曰灵台,谓其沼曰灵沼,乐其有麋鹿鱼鳖。古之人与民偕乐,古又能乐也。”②周文王能够和民众一起享受快乐,所以他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快乐。

与此同时也需要加强

对领导干部政治素质的培养。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培养及提升并不是一日之功,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曾经历过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国家来说,领导干部要切实摒弃传统思想遗毒的侵害,主动积极地汲取传统文化中的精华,讲求道德教化,提高自身的道德品行,那么就会“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不会出现部分官员因道德品质低而导致的政治责任缺失的事情发生。

领导干部提高自身的理论素质水平离不开学习,当前主要是加深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和领会。将其贯彻到自身的工作中去。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基本上认定人性是善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对人的要求是诉诸于道德自律,而没有过多地强调从制度上加以制约监督。因此在增强领导干部自律的同时,仍需要加强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通过外在制度的完善来规约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通过建立健全各种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运作规范的规章制度并严格加以执行,从而对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监督,以此来增强其政治责任感,是切实可行的。

加强领导干部自身修养,树立勇于承担政治责任的榜样。《荀子?君道》“君也,仪也;民者,景也。仪正而景正。”《论语?子路》“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墨子?经说上》“令,非身弗行”所论述的均是指领导干部要以身作责,领好头,表好率的问题。领导干部要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以此为日常工作的箴言,激励自己尽职尽责地履行好政府官员的政治责任。

【党员干部讲政治守法纪知敬畏强作风存在问题清单2】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状况仍不容乐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一些党员干部中,制度意识比较淡薄,遵规守纪的自觉尚未形成,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制定、轻执行”问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8个方面:

遇事忘法、抛在脑后。调查显示,认为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遇事想不起按法规制度办”的,分别占58.10%、45.86%。现实中,淡忘法规制度,单凭主观意志办事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研究工作,不是先看有哪些制度、是怎样规定的,而是拍脑袋、想当然;有的一件事情做完了,才想起还有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往往事后补一补相关手续了事;有的认为法规制度是业务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事,不用自己去操心,听听汇报就行了;有的整天说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但说起来漂亮、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有的错误以为党内法规大多是道德性约束,偶尔越一次规不要紧,存在侥幸心理。更为严重的是,极少数人目无组织、目无法纪,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干。比如,在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贿选案中,那么多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一起堂而皇之大肆贿选,宪法法律和党章在他们心里成了一张废纸。

“制度政绩”、装点门面。如果为建制度而建制度,把出台制度当成出政绩的捷径,制度就会流于形式、不起作用。有的把制度建设作为创新的看点、应对考核的“加分点”,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只求跟得紧、不求落得实。有的制定时轰轰烈烈,下发后束之高阁,即使偶有督促检查,也是时紧时松,制度出台之日便是终结之时。还有的制定制度只是为了完成任务、应付上级,满足于制度出了、文件发了,至于效果如何很少关心、过问。比如,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中,有的地方为了建立长效机制,出台了很多规定、办法,但真正管用的并不多。

打折变通、选择执行。调查表明,从党员干部方面看,认为“搞选择、做变通”的占73.18%,排在第一位。在制度执行上,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增加收益、规避风险上,对己有利的用好用足,对己不利的千方百计规避躲避。比如,一些单位搞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最大化,利用一切机会抢地盘、争资源,总想着本单位升格、扩编、加人,减别人不能减自己。有的把制度当成橡皮泥,合意的就遵守、不合意的就规避;容易的就执行、有难度的就拖着办;要求严时就照办、约束不严时就不执行,使政策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儿。比如,《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和交流情形都作了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不少违反规定的现象。像湖南湘潭县一名副县长5年换了6个单位9个岗位,江西鹰潭市一名团市委书记8年横跨两省5地换了8个岗位,就把年轻干部培养选拔搞偏了。执行上搞了“选择”、做了“变通”,制度就会出现零效力甚至是负效力,成为稻草人、纸老虎。

降格以求、跑冒滴漏。“取法于上,仅得为中;取法于中,故为其下。”标准决定质量,制度执行只有坚持高标准,才有实施的高质量。有的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一项制度规定下来,文件学一学、要求提一提,没有拿出贯彻落实的真招实招。有的存在何必当真的观念、干一下得了的想法、得过且过的心态,觉得不就是那么回事嘛,混一阵子、挺一阵子就过去了。比如,光我们管住吃喝、管住自己这张嘴,改革开放以后,严到当时“四菜一汤”定价不超过多少钱,到后来畅通无阻、肆无忌惮,天价宴会,造成那么大的反弹,就是不讲认真、层层“放水”的结果。还有的擅自放低门槛、降低标准。比如,有的将干部提拔的任职年限随意缩短,有的将企业因工作需要留用人员的年龄界限随意拔高,有的将仅适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政策扩大到省级扶贫重点县。事实表明,执行标准松一寸,制度实效就散一尺,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就打了一分折扣。

搞了特殊、下不为例。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制度才能真正成为硬约束。有的“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信奉“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口头”。有的总认为高人一等,忘乎所以,妄自尊大,行使权力无所顾忌、无法无天。有的执行制度“对人不对己”,追究责任“追下不追上”,查处问题“对下不对上”,搞“看人下菜”。还有的对违反党规党纪的人和事,睁只眼闭只眼,执行制度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不敢问责,怕得罪人。比如,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过去坚持得很好,后来慢慢变味,经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又严肃起来,这说明并不是制度不好,而是执行者不认真。问卷调查显示,从党员干部方面看,认为“领导干部搞特殊、搞例外”的占73.18%;从党员领导干部方面看,认为“对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的占44.38%; 从党组织方面看,认为“情大于法,搞下不为例”的占36.59%。

只问结果、不讲程序。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有的信奉“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动不动就是“我不管你怎么办,我只要结果”,把程序规定抛在一边,甚至认为这是有魄力、会办事的表现。有的轻视程序,认为走程序繁琐、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省则省。比如,某省近两年几名市长转任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提任市委书记,没有进行组织考察或任前公示;个别市长在任前公示尚未结束时即宣布任职,最短的仅公示了2天;一些地方厅局级、县处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没有进行民主推荐。比如,有的地方和部门一把手为实现个人意图,形式上也召开常委会或党组会进行民主决策,实际上在会前就通过暗示、授意等方式“统一思想”,把个人意志变为集体决定。问卷调查显示,从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方面看,认为“把工作干好就行,程序并不重要”影响制度执行力的,分别占37.20%、64.40%、50.56%。

推诿扯皮、空挡断线。制度执行往往牵涉面广,需要统筹协调、协同配合,才能形成综合效应。制度执行过程中,有的抱着自己那些所谓利益不放,不考虑全局利益,相互扯皮甚至“依法打架”。比如,党管干部是干部工作的根本原则,干部怎么选、怎么配是组织上的事。但在有的地方搞成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提拔本地本单位的干部,再差也要把他推上去,外来的干部再好也想方设法顶回去,存在“派不出、调不进”的现象。大家普遍反映,当前干部交流不畅,“好”部门的不愿到“差”部门去,发达地方的不愿到落后地方去,机关里的不愿到基层去。有的不是无条件执行,而是“三思后行”,困难的尤其是要啃硬骨头的,就千方百计推迟落实,让一些制度始终“走在路上”。

片面执行、过犹不及。党内法规制度是经过精心考虑、精密设计的,科学正确地执行,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有的缺乏完整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盲人摸象,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有的不顾实际、层层加码,弄得适得其反。比如,一些地方和单位抓改进作风,搞成了“上面害病,基层吃药”,“领导腐败,群众倒霉”,一些正当的福利补助甚至值班津贴都被取消了。再比如,为解决“四唯”问题,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实际操作中却有走过头的现象,说不唯票了就干脆不看票了,说不唯分了就一律不搞竞争性选拔了,说不唯年龄了就不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了,说不唯GDP了就不注重科学发展实绩了。还比如,有的整治裸官问题,搞一刀切、一风吹,盲目扩大化,甚至把“*”专家也作为裸官清理了。执行制度一定要懂得过犹不及的道理,如果脱离实际,一哄而上、层层加码,是会带来负面效果的,也是难以长久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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